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
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0] 67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充分认识这次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今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和前一阶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第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督查;具体工作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联合执法。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形成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我厅将在9月下旬结合国庆节前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市、县(区)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于每月月底前3日将本地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的工作小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及处理情况等)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及处理情况等)书面报送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电话:0951-5078325
附件: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0一0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