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0]77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今年以来,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及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委发[2010]14号),制定了《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安全专项方案通知
抄送:自治区安监局,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现制定《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组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马占林
副组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处长何晓勇
自治区建管总站站长潘利民
成员:各市、县建设局分管领导、建管(安监)站站长
三、重点内容
各市、县建设局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七)抗拒建筑安全执法检查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停止施工、停止整顿或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时间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为9月至10月二个月,按以下步骤展开。
(一)制定方案(9月16日前)。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三)全区督查(10月中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10月旬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每半月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10月20日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做到部署周密、措施得力、打击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深入分析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对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坚决打击和铲除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因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作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动员和引导企业及职工,积极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及今后,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行动的调度统计和数据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