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加强全区建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0]78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宁夏建筑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建筑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区建筑安全生产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三、专家主要任务

(一)协助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规划和方案,组织建筑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科研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参与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

(三)参与对区级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隐患整治后的验收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应急施救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五)组织制定地方性建筑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承担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鉴定和咨询等工作;

(六)协助自治区建设厅评选“自治区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

(七)担任全区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考核工作。

四、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年龄6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

(三)本科学历,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

(四)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年以上,获得中级职称10年以上的。

(五)能够熟练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安全验算书进行论证的。

(六)对建筑施工某些方面和建筑安全有较深入研究,在省(自治区)、部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对本专业的技术进步、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五、专家产生的范围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高等院校和设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正在从事施工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教学、安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六、专家产生的程序

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定确认后聘任。

七、专家管理

(一)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二)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将解除聘任。

(三)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更新后的专家成员要进行一次培训教育。不参加培训教育的将不再聘任。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补充调整。

(四)专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予以解聘,其聘书应交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专家对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负责。专家所论证的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导致发生事故的,予以解聘。

(六)专家无故不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指派的任务或不服从管理的,予以解聘。

(七)在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工作的专家可以参与本地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但不得以技术专家的身份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其主要任务是对专家论证会的程序、参加人员的资格、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八)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专家组应推荐一名资深专家任组长,组织、协调并负责形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的最终统一结论。

(九)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2.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八、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行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事后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聘书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十、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