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宁建(建)字[2010]79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银川建筑行业管理处、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区连续发生两起塔式起重机倒塌和一起模板坍塌、一起脚手架倒塌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及时发现并消除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生产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内容,在深刻理解《通知》精神内涵的基础上,以《通知》为准则,认清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内部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紧紧抓住建筑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采取更加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通过建立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 立即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各地、各单位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和高支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彻底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大检查。各单位通过本次检查,必须摸清本单位建设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底数,全面查找安全管理空白点和需重点控制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重点是:(一)是否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产品;(二)是否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主要受力结构是否完好;(四)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安装齐全、灵敏可靠并符合调整要求;(五)是否配备专业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六)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信号工是否按照规定数量配备并在岗作业;(七)塔式起重机作业使用的索具、吊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高支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检查的重点是(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备案情况;(二)方案的编制和审定情况;(三)专家论证情况;(四)按照方案的执行情况;(五)执行过程的检查情况;(六)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情况。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方案”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或施工,能整改的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拆除并连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及其运行情况作书面报告,于9月30日前上报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十一”国庆节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本次检查存在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地区和单位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
三、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验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督促安拆、使用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进场查验、安拆告知、使用验收及登记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场不查验、安拆未告知,未按规定验收合格使用,不及时办理登记等情况,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安拆过程无安全、技术人员监督,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指挥、作业等情况,及时纠正,并给予严格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对安拆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告知手续的要坚决制止,对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高支模等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未论证、未按方案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加强安装单位设备安装完毕将安装情况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环节的监督,并监督检测人员严格按照检验规程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对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必须督促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对检验单位出具与事实不符合的报告、以及责令停工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切实做好起重机械日常使用、保养和维修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建筑安全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严格操作规程,严格自检自查和逐级上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在使用和施工过程中,各个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必须做到有上报、有监控、有自检、有验收,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字[2010]42号),对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今后,凡发生塔机倾斜、部件坠落、及塔身折断、高支模坍塌等事故,不管是否有人员伤亡,均按生产事故程序进行上报和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须在6小时内,上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隐瞒不报、拖延迟报、避重就轻、处理不力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抄送:本厅厅领导、相关单位,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