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0]81号
各市、县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10〕23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字[2010]77号)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加大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一次全区建筑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时间安排
为做好本次全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工作,我厅成立以分管厅领导为组长,建筑管理处、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检查组对各市县进行抽查。各市县应成立相应检查组,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抽查时间:自2010年10月1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及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
全行为。
四、检查内容
(一)施工安全方面:
1、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和我厅今年以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情况。
2、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包括: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手续办理情况;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情况;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情况;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和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的禁用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公示、监控情况;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等。
3、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和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二)工程质量方面: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情况以及住宅工程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节能工程技术资料。(包括节能设计文件、节能设计文件专项审查、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信息公示及热计量装置安装、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专项方案、工程施工资料等)。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记录表、室内层高及开间尺寸抽测记录表,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复核。
(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落实情况:
1、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情况;
2、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持证上岗和人员到位情况;
3、监理企业(包括外省进宁监理企业)诚信建设情况。是否将本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业绩考核录入《宁夏建设行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检查监理企业资信、奖罚、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情况。
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落实情况:
1、是否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
2、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3、试验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试验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试验、生产需要。
五、工程项目抽查范围
工程项目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具体抽检数量如下:1、每个市抽检6个项目,其中1个教育项目、2个公建项目。
2、每个市抽查一个重点县,抽检2个项目。
3、每个市县抽检项目中要有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自查方案,
把此次厅里组织的大检查作为当前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精心组织,采取针对性措施,把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受检企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和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继续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重点检查,凡发现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工整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企业要扎实细致地做好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时,要在岗在位。
请各市县建设局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书面汇报材料和相关准备工作,具体事项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