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1] 3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百日督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现将近期我区几起建筑安全事故及第一阶段百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就加强下一阶段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
(一)2起房屋建筑和市政类事故,死亡3人
1、2011年4月13日,由宁夏石元建筑公司承建、宁夏恒建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石嘴山市惠农区铭城家园工程,塔吊在吊模板时,将一名作业人员的头部压在架体上造成一起死亡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对宁夏石元建筑公司正在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出未予延期审核的处罚。
2、2011年4月24日,由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九竹小区经济适用房及廉租住房4#楼工程,两名施工人员在卸料时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在“3.27”事故中已经给予暂扣。
(二)1起特种设备类事故,死亡2人
2011年4月11日,由中宁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宁夏恒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固原市六盘山热电厂5#、6#住宅楼,华夏塔机厂家在更换塔吊配件时发生意外,致使两名作业人员自塔吊大臂上坠落死亡。
(三)3起工业建筑类事故,死亡5人
1、2011年3月11日,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施工的青铜峡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彩钢板维修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处理中。
2、2011年3月27日,由宁夏新月建筑公司承建、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宁夏西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水泥粉磨站工程,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做出了暂扣宁夏新月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决定,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处理中。
3、2011年4月10日,由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宁夏银川市中国国际小商品西北交易中心附属仓库工程,在进行仓储防火涂料施工时,一名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第一阶段建筑安全百日督查治理情况
我厅于2011年4月19日成立了两个督查组,对全区五市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及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督查,此次检查涉及五市83个工程项目438个单位工程的开复工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涉及建设单位75家、施工企业64家,监理单位38家。其中抽查了2个教育项目、五市各一个政府廉租房项目。督查及处置情况如下:
1、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32个工程项目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单;
2、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13个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书;
3、对严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8家施工企业进行了约谈;
4、对38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共处罚143万元;
5、对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经理不到岗的29家企业进行了处罚,共处罚32万元;
6、对福建汇福建设工程公司等6家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进行专家论证的单位进行13万元的行政处罚;
7、对陕西省第四建筑公司等16家建筑起重机械不履行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法定程序的单位进行14万元的行政处罚;
8、对宁夏视通建筑有限公司、中卫市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施工企业进行16万元的行政处罚;
9、对宁夏恒远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8家未对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的监理企业依法进行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对我区发生事故的2家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1家监理企业资质进行了暂扣,对150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对40余家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分赴五市对参建单位1500名三类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督促28家施工单位41个工程项目560多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种作业知识培训。
通过本次督查,各地大部分施工企业能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JGJ59-99标准对开(复)工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能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煤矿、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安委发[2011]6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30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10号),对本辖区工程严格按照开工条件进行监管;对第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隐患治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银川市辖区工程数量最多,由主管局长带队检查,目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正在进行中,预计6月12日结束。固原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全面推行应用网络平台实施安全管理,提高了监管手段和监管效益。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较好,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起重机械的监管情况、管理资料的规整情况均有较大提高。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事故调查及第一阶段的百日督查治理情况分析,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建筑业农民工培训不到位,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施工现场习惯性违规等,仍然是建筑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高大模板、深基坑、塔吊安拆等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自律意识,推动工程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使百日督查更有实效,下一阶段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法定建设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施工企业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不得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
(二)施工和监理企业必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必须保证安全投入,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获得“平安卡”的农民工,不得上岗作业。
(三)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建筑安全保证体系,制度要健全、人员要到位、措施要落实,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必须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及监控、验收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于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修订或方案未经项目总监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不得施工,且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四)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现场事故隐患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现场旁站监理不得缺位。特别是高大模板、深基坑和塔吊安拆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现场监理,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落实到位。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理指令,必须及时上报建设方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施工企业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的要求,使用购买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杜绝不合格、假冒伪劣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进入施工现场,加大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帽、安全带的配戴、使用监管,制止不合格的安全网进场使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技术监督、工商行政部门开展打击市场生产、销售假冒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对收缴的劣质劳动防护用品的销毁活动,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媒体宣传,保护工程现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6号令规定,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并在项目部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加装塔机智能监控系统,定期对在施工程的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全面履行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制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对于达不到安全运行条件的起重机械,必须坚决予以拆除;
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塔吊安拆、顶升人员的上岗资格和安拆、顶升队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个人队伍安拆或顶升塔吊;
(七)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材料施工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选用符合防火规范的建筑材料搭设临建设施,不阻燃临建材料不得流入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八)施工现场按JGJ59-99标准检查不合格,不得施工;钢管、扣件、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普通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和悬挑架体支撑体系;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未经验收,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按照以上执法标准,认真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相关预控和过程控制制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管,组织“明查、暗访”督查活动,随机抽查,凡经督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工程,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通过社会新闻媒体予以暴光,尤其是要强化对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力度,决不姑息和手软,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对于安全检查合格率低的、受到经济处罚的以及发生过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各企业要将本次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要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自治区安监总站。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落实本次督查执法的银行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及时上报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
附件:
1、“专项行动”及春季复工安全生产督查违规行为处罚通报表
2、各市县百日督查第一阶段(5月份)执法情况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各市县百日督查第一阶段(5月份)执法情况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起数和金额
银川市:11起,处罚金额30万元
石嘴山市:19起,处罚金额37万元
吴忠市:0起,处罚金额0
固原市:1起,处罚金额1万元
中卫市:5起,处罚金额5万元
直管工地:32起,处罚金额70万元
总数:38起,处罚金额143万元
二、安全生产违规处罚起数及金额
银川市:6起,处罚金额6万元
石嘴山市:无
吴忠市:21起,处罚金额2.1万元
固原市:2起,处罚金额1.06万元
中卫市:12起,处罚金额8万
直管工地:25起,处罚金额24万元。下发执法建议书拟处罚10家,处罚金额45万元。
总数:76起,处罚金额86.16万元
三、安全生产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起数
银川市:37次
石嘴山市:1次
吴忠市无不良行为记录
固原市无不良行为记录
中卫市:1次
直管工地:每半年记录一次,所以还未记录
总数:3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