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宁建(建)发[2011]3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煤矿、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安委发【2011】6号)、《关于印发<2011 年全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27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安委会的部署和相关要求,我厅决定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活动主题:“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突出预防、保障平安”。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时间和形式、内容、方法
(一)督查时间
督查工作自4月29日至7月31日。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指导和协调,采取各地、各单位自查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10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督查率要达到100%。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五个市进行督查的基础上,对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
(三)督查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10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农民工岗前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3、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分包、生产、经营行为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瞒报事故情况等。
(四)督查方法
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是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掌握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情;三是总结经验、积极推广,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
三、组织机构
住建厅成立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各市、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自治区住建厅各相关处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工作目标及验收标准
(一)工作目标
1、工程生产安全防护合格率达到100%;
2、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率100%;
3、坚决在全区范围内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治理项目及其验收标准
1、建筑工程非法建设、分包、生产、经营行为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隐瞒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管理人员、特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到位情况;隐患排查和组织消除情况;重大危险源论证及监控情况。
2、工程实体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验收
(1)判定标准:按照JGJ59-99标准对工程项目安全实体防护进行检查;
(2)验收标准:《百日安全专项整治验收表》。
3、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查出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4月29日---2011年5月2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委会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百日督查行动”摆到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一把手担任组长负总责任亲自抓,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动手具体抓落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二)实施自查与督查阶段(2011年5月21日---2011年7月10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2、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文件要求,结合2010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过度竞争、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标准规范勘察设计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厉打击监理、监测单位不按标准规范监理、监测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弄虚作假、出借出租、资质挂靠等行为。加大市场清出的力度,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资格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准入清出管理,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重大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抽调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业务能力强的精干力量组成督查队伍。要深入到企业,深入到施工现场去,不仅要查找隐患,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更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部署认真自查自改。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监管“盲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真正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措施、增强实效。
4、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并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施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对督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将查处违法违规的情况登报、上网,向社会公示。7月中旬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5、“百日督查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为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一要建立督查行动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同志作为督查行动工作的联络员,以利于了解和掌握督查行动的进展情况;二要建立例会联系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督查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督查行动进展中发现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有专人负责“百日督查行动”的信息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要一事一报。
(三)总结阶段(2011年7月20日---2011年7月31日)
为更好的反映各地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请各地、各单位将“百日督查行动”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4日前,将督查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分别于6月1日、7月1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百日督查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于7月25日前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