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 [2011]4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做好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在事故调查阶段,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尤其对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原因调查中要发挥熟悉行业情况的优势,向地方政府或牵头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阶段,要根据调查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并于规定的时限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厅(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我厅将以书面函形式解除督办。
4、对自治区级督办的一般事故,工作程序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