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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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消防

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 [2011]4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房屋的消防安全和食堂卫生安全是施工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一旦疏于管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人员事件,继而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及食堂食品工作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人,相关单位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巡查,常抓不懈,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现场应将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与非施工作业区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内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临建房屋不得超过2层,空旷平坦地区应搭建1层,会议室必须设置在一层;每栋临建房屋最长不应超过30米;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应保持消防通道、走廊和楼梯的通畅。

三、建筑施工单位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相关部门申请获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开办建筑工地食堂。未经餐饮服务许可者不得开办建筑工地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要及时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食堂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和售卖间,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亚硝酸盐、灭鼠药、杀虫剂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四、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夹芯板的芯材必须采用岩棉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购置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各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时,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2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

宿舍必须安装开启式窗户,不得在护栏、窗户设置封闭措施;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铺间适当分隔,严禁使用通铺,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宿舍房门宽度不少于1米。

五、临建房屋及食堂应避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有市政供水管网地区,应设置消火栓,无市政供水管网地区,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相应取水设施;在超过500平方米的临建房屋内设置消防值勤点专用房间,临建房屋及食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筑工地食堂操作间房屋具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墙壁、房顶 应平整、无易脱落物,房屋不得漏雨水;室内地面应硬化,做到平整、清洁、无积水、无浮土;灶台、操作案台周围应使用白色瓷砖等硬化材料,便于清洗、消毒;必须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并设有两个以上的洗涤池(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有足量完好的分盛生、熟食物的冷藏设备。设有上下水,无下水时必须设有封闭式渗水井。食堂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垃圾桶应加盖,并保持清洁,各类生活垃圾须及时清倒。

六、临建房屋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线路采用线槽式明敷设。使用220V电压时,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严禁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炉等取暖设备。使用各种充电器时,保持其散热状态,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充电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水措施,室内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配电箱、电器插座应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

七、禁止在临时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安置区内使用汽油、稀料等挥发性液体;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内已有电气线路、乱拆乱接电线;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电炉等可能引发明火的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防火等规定;每个房间用电严格限制在1KW,杜绝超负荷用电。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临建房屋使用性质,制定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在入冬前组织一次演练。

九、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将临建房屋消防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列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管理,要和工程实体防护同规划、同检查、同落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工地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

目前已投入使用的临建房屋及食堂,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