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字[2011]9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施工质量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质监)站,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宁政办发〔2011〕170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加强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冬季施工的质量安全意识,消除建设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建设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现就做好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负责人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审查冬季施工项目。准备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冬季施工方案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同意进行冬季施工后,方可进行冬季施工。冬季施工质量安全重点是做好防火、防风、防冻、防滑、防触电、防坠落、防煤气中毒、防塔吊及起重机械等各项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冬施安全。
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冬季施工专职人员(测温人员、外加剂添加人员等)的岗位技术培训和冬季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建立冬季施工质量责任人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从组织和制度上对冬季施工方案加以落实,尤其要对冬季施工工程深基坑开挖、砼配制、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重点工序以及模板支撑体系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对未制定冬季施工措施、不具备冬季施工条件,不满足质量保证措施要求的工程,坚决不准施工;对已停工的项目,要求做好越冬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在建工程冬季施工检查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所属建筑工程项目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排查事故隐患和施工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展一次冬季施工安全检查,特别是申报冬季施工项目工程,要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确保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各有关企业盲目赶抢工期,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二)开展冬季施工大检查工作。对所有开工或已经停工的工程,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越冬的保护措施的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健全落实;作业层面消防器材与灭火设施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情况;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场所情况;工地工棚、宿舍用电、取暖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以及文明施工落实等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要加大管理力度,对不符合冬季施工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规定的一律给予停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本地区建筑行业施工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施工安全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进入冬季施工项目自查完毕后,须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凡不自查、不上报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停止冬季施工。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冬季施工值班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控人,做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严厉打击不办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的现场,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对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记入不良行为纪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组织复查。
五、目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进入结算高峰,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89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建筑业企业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并顺利返乡,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配合;竣工工程的拖欠,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配合。对有拖欠行为,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久拖不决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支付到位。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县(市、区)政府,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开发新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记载不良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要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建筑行业的施工质量安全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确保今冬明春全区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冬季 施工 安全 通知
抄送: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