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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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安)字[2012]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建管(安监)站,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现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租赁单位的管理

(一)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对本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注册备案登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租赁单位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备案登记。

1、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10台;

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5、每10台设备须配备一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配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

7、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8、租赁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二)已经注册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应于2012年6月30前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设备产权注册资格。

(三)属外省进宁已在当地注册备案的设备,产权单位须持原备案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出租和使用。

二、规范对安装(拆卸)行为的管理

(一)安装单位必须安排安全、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技术进行监督,未到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活动。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相关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从事安装作业的人员除穿戴好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穿戴安装单位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牌。

(三)加强对顶升加节作业过程管理

1、顶升加节作业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顶升加节作业单位应在顶升加节作业前将资质、人员证件、顶升前的检查等相关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

2、加节前检查内容应包括对运行机构、限位装置、保险装置、导向装置和间隙、液压系统、顶升套架、挂靴爬爪、防脱装置等部件的检查,必须确保各部件保持完好。

3、塔机在顶升前,必须将上部结构自重产生的力矩调整平衡,顶升过程中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顶升过程中或回转下支座未与塔身连接可靠的情况下,严禁司机运行塔机回转、变幅、起升机构,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四)外地进宁安装单位在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须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托安装证明以及安装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我区开展安装(拆卸)作业活动。

三、规范对塔机使用的管理

(一)对塔机安装自由悬高的设置管理

塔机自由悬高设置严禁超过说明书规定且垂直度保证在2‰以内,说明书中未做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QTZ 40- QTZ 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QTZ 80(含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对塔机安装使用高度的设置管理

为提高我区塔机使用安全性,消除吨位小安全性能差的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带来的安全生产隐患,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QTZ315塔机不得施工超过六层民用建筑;

2、QTZ40塔机不得施工超过十层民用建筑;

3、QTZ50、QTZ63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三)对塔机附着装置的制作和安装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有关严禁使用非原生产厂家附着装置的管理规定,遇特殊安装位置原厂家附着装置不能满足要求的,须委托原厂家重新进行设计和制作。当不能提供设计和制作服务时,加装的附着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备钢结构加工资格的单位加工制作;

2、进行设计和计算,满足使用要求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认可;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且组织验收合格;

4、实行月检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规范对物料提升机的管理

(一)2012年4月10日以后,在全区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安装的物料提升机应具有重量限制器和瞬时性防坠安全器,并应经型式检验合格,严禁使用非标弹射式防坠安全器。

2、地面进料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米,围栏立面可采用网板结构,强度应满足500mm2面积上作用300N的力,在边框任一点作用1KN的力,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3、物料提升机额定起重量不宜超过160KN;当安装高度超过30m时,物料提升机除应具有起重量限制、防坠保护、停层及限位功能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笼应具有自动停层功能,停层后吊笼底板与停层平台垂直高度变差不应超过30mm;

(2)自身平台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

(4)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应同时具备语音及影像显示功能。

(二)截止2012年12月30日,凡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的物料提升机一律清退出宁夏建筑施工现场。

六、规范对高处作业吊篮管理

凡在我区建筑工程新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依照《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产权备案,委托具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在安装前履行告知程序、使用前进行验收、检验,并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可按照工程项目集中或分批次办理。在作业过程中,吊篮内不得超过2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七、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查询建筑起重机械新规范发布信息,组织宣传、贯彻和执行,并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符合现行规程或规范。并严格按照规程或规范中的表格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验收。

(二)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程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两次,施工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检查采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结果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对存在的隐患属保证项目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属一般项目的最长整改时间不得超过2天。各单位应将检查记录以及整改记录于每月15日、30日分别上传至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

八、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

工程项目部每10台建筑起重机械至少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全数持证上岗,并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满足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机----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

2、施工电梯------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3、物料提升机??1名操作人员。

九、有关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中规范的有关事项,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应加大查处力度,监督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该约谈的约谈、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安全工作的严肃性。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规范 起重机械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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