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全区冬季施工和第三次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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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冬季施工和第三次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做好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2013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落实住宅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强全区冬期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今冬明春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各类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自2013年11月起,在全区开展第三次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巡查,并对全区冬季施工、新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质量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等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冬期施工的准备和过程控制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冬期施工。对于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时间节点、资金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并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冬期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冬期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项冬期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冬期施工的过程,提前编制冬期施工专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气象资料;对冬期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认真做好进场验收管理工作;优先选用有冬期施工经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督促其及时制定混凝土冬期配合比及相应质量控制措施,提交混凝土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掌握冬期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切实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冬期施工专项方案》,抓好重点环节的施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加强对冬期施工工程的全面检查,排查、治理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根据冬期施工的特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同时严格对施工单位方案进行审查,对方案内容空洞、无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责任岗位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对冬期施工存在技术困难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解决。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冬期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和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操作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的要求,对未进入冬期施工期,突遇寒流侵袭气温骤降至0℃以下时,为防止负温产生受冻,亦应按冬期施工的相关要求对工程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二、严格履行冬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开展建筑工地冬季施工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防范火灾事故,尤其是建筑工地农民工居住活动板房存在的火灾隐患。一是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居住用房构件和板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A级,现场临时用房和材料堆放区及其它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的配备必须达到规范规定。二是职工宿舍取暖应采用水暖或电暖,设置插座定时通断开关和36V安全电压照明系统,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有专用线路。三是认真落实项目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消除建筑工地的各类消防隐患,防止建筑工程和火灾的发生。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62号)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正在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等重大危险源进行再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冬季原则上禁止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加节工作;如确需在冬期进行建筑超重机械安拆、加节工作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安拆方案和安拆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安监机构、施工、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要派专人在安拆、加节现场旁站实施监管。

(三)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技术交底、验收、监测等法定环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四)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监管。建筑施工单位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开办建筑工地食堂,未经卫生许可者不得开办建筑工地食堂。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工地食堂选址和操作间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三、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全面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落实施工现场、商品房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专项备案制度。严肃查处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不良行为。加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复核验证工作,确保检测内容完整、检查数量满足要求、检测报告真实准确。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结构安全,功能良好。

四、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好重大情况信息的摸排收集,对接到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尽快协调解决。要重点监控可能发生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协调、早处理,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确保社会稳定。

五、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宁夏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标准的要求及相关法规文件。

六、检查要求:

(一)重点检查2013年全区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移民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沿黄城市带以及大县城重点工程。

(二)施工现场应准备完整的冬期施工资料、节能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冬期施工专项方案、节能设计文件专项审查、设计审查备案及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节能信息公示及热计量装置安装、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记录、工程施工资料等)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室内层高及开间尺寸抽测记录表,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

(四)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检验制度落实、节能质量控制及实体施工质量情况;建筑节能工程内业技术资料管理情况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

(五)核查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对分户验收内容、程序、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巡查结束后,检查组将对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依法行政处罚。

七、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3年11月1日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冬季施工、建筑节能、住宅分户验收质量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加强监管,做好本地区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二阶段从2013年11月15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查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办法》,在全区进行督查指导,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