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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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管理,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落实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监理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促进我区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1日

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

若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落实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监理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促进我区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等,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管理,实现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规范监理行业市场秩序为主线,以规范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以资质动态监管为手段,探索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查处不符合资质标准、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资质挂靠、出借资质的违规行为,提高全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水平。

二、管理职责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区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及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市场监管

(一)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检查制度。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或仍达不到资质条件标准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和工程规模等要求,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工程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一致,并切实履行工程项目监理职责。

(二)实行建设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在本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并持有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报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兼任总监理工程师最多不超过三项,且不得跨地区兼任,兼任的项目必须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当工程监理单位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挂名虚设。

(三)实行其他监理执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其他监理执业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定监理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工程支付证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组织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工程施工现场具体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应当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有效岗位证书上岗履职。应持有本企业资质所在地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安全监理员岗位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每三年进行一次),外地进宁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是进宁备案人员,持有进宁监理企业资质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岗位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加强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及时记载公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诚信等级,进一步发挥诚信信息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执业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库,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建立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监理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联动机制。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进宁监理企业必须参加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企业市场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一年内限制其承接工程。

四、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

(一)实行监理执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开展监理业务必备的工程质量检测工具和设备。监理机构的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下 ≥3人

500?1000 ≥4人

1000?3000 ≥5人

3000?5000 ≥6人

5000?10000 ≥8人

10000以上 ≥10人

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度,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当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监理机构要确保人员到位履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监理机构一证多挂、人员不到岗履职和现场人员不履职等行为。

(二)实行质量安全资料签认及工程质量总体评价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资料进行签认,签认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可追溯,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报验、工序验收、隐蔽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验收程序由施工单位自检后提出书面报验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未经签认的质量安全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

(三)实行现场整改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查处。

五、鼓励监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建设。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掌握国家及我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标准、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执业人员责任制,全面提升监理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提高监理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鼓励支持引导监理企业向科技支撑、效益增长、集约发展过渡转变,推动监理企业转型升级。通过重组、并购和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等方式,逐步形成人力资源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管理水平较高、核心竞争力强的综合性工程咨询、工程监理企业,提高监理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

(三)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加大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的工作机制,将监理企业诚信和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动态管理有机结合,推行和实施监理企业诚信、资质、业绩和人员信息公告制度,建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预警机制”,严厉打击监理市场活动中资质挂靠、出借出让、恶意压级压价、扰乱市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不配套、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现场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监理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附表1:监理单位市场行为检查表

附表2: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附表3: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