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综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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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

综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积极实施“关口前移、防控并举、重点治理”的工作方针,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病问题的专项治理,积极组织实施建筑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年”和深化“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受控。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全区春季复工综合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及方式

从2014年3月25日开始,至4月中旬结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4年3月25日?4月10日,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组织对越冬工程进行全面自查,施工单位要开展公司和项目部两级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或企业检查通报。有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经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是检查企业履行复工程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现场履职、工程是否具备复工条件和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情况。

第二阶段从2014年4月10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市县全面复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督查,同时对2013年度发生安全事故、质量投诉较多以及不良行为通报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检查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人员到岗和持证上岗、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情况。检查监理单位项目部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及持证上岗、履行开(复)工审查监理责任情况、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履职情况及企业整改回复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方面:

1.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混凝土进行检查。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盘前要对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混凝土质量。

2.工程实体重点对越冬工程项目的钢筋锈蚀和混凝土构件是否遭受冻害及其强度进行抽测;抽查砌体工程的砂浆强度和砌筑质量;对建筑节能工程和主要使用功能安装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3.工程技术资料应完整,重点检查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和同条件试块转入常温养护的强度以及钢筋、防水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回填土压实度实验报告情况等。

4.工程项目有预防突发恶劣气候条件下防冻、防风应急处置预案和充足保温材料储备。

(四)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方面:

1.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岗前教育培训情况:针对春季建筑从业人员岗位转换、更换流动较大的特点,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是否对所有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岗前培训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质量安全交底的工人严禁上岗作业。

2.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履行上报备案、公示、编制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程序,有无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等违规现象,对越冬的起重设备、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基础和基坑边坡防护是否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对深基坑的支护和排水措施进行排查,对深基坑边坡位移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测,严禁在基坑边沿堆放物品。

3.起重机械管理情况: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执行、登记、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悬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其他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是否到位,有无检查记录和跟踪整改落实内容。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核查是否到位(即:安全网、外脚手架、上人斜道、楼梯通道、电梯井口、临边防护、防护棚、临时用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凡使用不合格安全网的项目工程必须坚决撤换,整改到位,否则不予复工。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材料堆放、动火审批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现场办公室和职工宿舍等使用金属彩钢夹芯板材搭建的临建房屋,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凡使用不合格彩钢板搭设临建房屋,必须整改(拆除)到位,否则不予复工。

(五)建筑市场管理方面

1.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对2013年全区发生4起安全事故的银川市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贺兰县重点进行警示约谈,要求贺兰县作出承诺。

2.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2013年度发生的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单位(详见《关于2013年度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通报》宁建(建)发[2014]8号)开展集中约谈和警示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对所有企业逐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013年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情况,现场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项目经理、总监及项目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现场问题整改情况等。

3.对201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记载不良行为的建筑企业进行约谈,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分包资格,是否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4.抽查部分施工现场。重点动态核查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中标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有无变动;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投入、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市场诚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否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复工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次综合检查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好春季复工检查工作,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突出检查重点,认真排查隐患。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以及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隐患排查和大检查。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施工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台帐记录,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对所有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企业不开展自查、无隐患排查台帐记录,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督职责,检查不彻底、走过场、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工程一律不予复工。对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真实或代签的、项目部岗位人员不履职的且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记载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停止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并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建)发〔2013〕3号)等规定,给予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记载不良行为,一次性扣诚信分值400分,一年内限制企业升级和增项。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一次性扣诚信分值500分,停止企业招投标半年。本次检查发现违规严重的外省进宁建筑企业,直接清出宁夏,5年内不得进宁。

(四)实行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约谈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频发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企业,每月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履职管理情况;如再发生各类事故,属区外进宁企业直接清出宁夏建筑市场,5年内不得进宁;属区内企业,停止招投标一年。

(五)对检查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隐患突出和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我厅将加大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一并进行全区通报。

附表:

1、2014年建筑工程春季复工综合执法市场行为检查表

2、2014年建筑工程春季复工质量安全综合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