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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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塔式起重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式起重机国家标准》(GB/T5031-2008)、《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宁夏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2]22号),针对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结合春季复工检查,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自查,监理单位要监督整改到位,并出具书面报告备查。

二、工程项目部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每台塔式起重机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每台施工升降机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每台物料提升机1名操作人员的要求,且持证上岗。

三、塔式起重机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产权单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联系调试到位,符合运行条件。

四、施工升降机地面围栏门、梯笼侧门、顶门限位连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施工升降机顶部不得安装带有齿条的标准节。

五、施工升降机使用工具化、内开式卸料平台防护门,防护门在非使用状态时必须关闭,严禁使用外开式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与梯笼接口不得大于12CM,且做到临边防护严密,底部支撑可靠。

六、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手柄完好,急停按钮、上下极限开关、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七、相关责任单位应对施工升降机标准节螺栓和保险挂钩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在梯笼内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施工升降机工作时,人货必须分离,载物不得超过额定载荷,每笼每次载人不得超过3人,并在梯笼口处悬挂明显标识。

八、施工吊篮安装后必须逐台验收,确保配重数量满足要求,吊篮上下运行轨道应保持通畅。工作时吊篮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且每台最多不得超过两人,安全带与安全绳悬挂牢靠。

九、对超过检验期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重新组织检验,对达到评估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责令拆除。

十、建筑起重设备必须在现场悬挂使用登记牌,并粘贴备案号、使用登记及特种作业人员照片。

各工程项目结合春季复工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金属结构、连接件、钢丝绳、滑轮等易导致事故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当地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当地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逐一进行复查,对排查不细、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宁夏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