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4]42号
关于印发《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企业:
近年来,全区相继开展了多次建筑工地安全防护网的专项整治活动,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网的产品质量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市场上仍有部分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安全防护网,导致部分施工现场仍有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网的现象,给施工现场带来了较为突出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此,我厅制定了《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文明形象,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和《安全网》(GB5725-2009)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销售、采购及使用
(一)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网主要包括:
1.安全平网;
2.密目式安全立网。
(二)各生产销售及代理商对销售产品质量负责,并与购置使用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合同。
(三)施工单位采购安全防护网时,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向购置使用单位提供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和销售发票、购货合同,上述资料应注明购货人,必须随安全防护网一起在施工现场周转,并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一同存档备查。新购和周转使用的安全平网、密目式安全立网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验报告存入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备查。每批次数量≤500张的,见证取样送检3张;每批次数量在501-5000张的,见证取样送检5张;每批次数量>5000张的,见证取样送检8张。同一工程使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安全防护网的,应按不同厂家、不同规格分别送检,送检数量应按照上述要求见证取样。
(四)购置使用单位应对现场安全防护网的使用管理负责。应建立安全防护网采购、使用、检查、保养、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安全防护网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要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对安全防护网的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淘汰、更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网。
二、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宁建(建)发 [2011]102号)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制定支付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
(二)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安全防护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应阻止施工单位使用。严格执行进场安全防护网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过程、见证取样的安全防护网的真实性负责。现场监理应严格按检验标准规定批次对进场安全防护网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得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点进行见证取样。监理过程中,应严格对施工单位进场安全防护网进行比对,杜绝以次充好或偷梁换柱现象,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网,应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安全防护网抽样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抽样送检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必须提交销售企业提供的安全网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见证取样记录、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备案表,检测机构对信息进行核实后方可办理检测手续。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除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外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将安全防护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报告作为日常监督核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进行抽检。发现质量、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网,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对质量存有疑议或有举报的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在施工现场抽样并封存送检。
(五)安全防护网质量以国家认可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严格按宁建(建)发[2013]92号文件要求增加二维码防伪标识。其中生产销售企业委托检验的报告二维码必须包括检测报告编号、经销商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名称、检测项目、检测参数、检测结论和报告日期。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真假检测报告的验证力度(检测报告验证请登陆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http://www.nxajz.com.cn下载安装宁夏检测报告二维码验证软件。用微信或我查查等二维码扫描软件,扫描网页左下角的二维码按提示步骤进行安装。报告验证操作步骤请登陆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http://www.nxajz.com.cn,文件通知栏中宁夏二维码验证使用说明书)。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上一级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仍有争议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定期公布安全防护网检验情况和抽检结果。
三、法律责任
(一)对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网的施工单位,一经发现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立即撤换不合格产品并就地销毁,该工程不得申报各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已经验收合格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撤销称号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暂扣企业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二)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工程停止施工。对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对安全防护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查,或者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网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及个人参与安全防护网的推荐、推销和经营活动。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网市场对全国开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合格产品在当地销售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