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4]43号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15号)和《关于印发< 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44号)要求,对本企业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和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检查重点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各企业应于6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6月3日前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搞好县(市、区)级复查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摸底,寻找薄弱环节,6月5日前完成对所管辖范围工程的复查。要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严肃处理,跟踪所在项目彻底整改,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7前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做好迎检工作。
五市要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针对性进行抽查,扎扎实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本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统一报送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系人:孙中宁
联系电话:0951-5179585,传真0951-5179595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