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发[2014]27号
关于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汲取银川市滨河新区“5.29”塔式起重机事故教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9号)文件和《关于开展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质安发[2014]17号)要求,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于2014年6月15日至7月5日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对全区79个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了检查,其中区直管工程8项,银川地区26项,石嘴山地区9项,吴忠地区13项,中卫地区9项,固原地区11项、宁东管委会3项,共涉及施工单位73家、监理单位61家。检查建筑起重机械1108台,其中塔吊264台,施工电梯87台,物料提升机40台,吊篮717台。本次检查共有37个工程项目部未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率为53%,有26个工程项目存在设备未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手续 ,办结率率为67%,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设备加装率为68%,有4个工程项目使用非原厂家附着装置无设计无计算、有2家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物料提升机。有18项工程的起重设备投入使用前未组织验收和检验。有38个工程项目不能按照住建厅要求足额配备设备操作人员,司索指挥人员严重缺失。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共下发一般隐患整改通知书21份,停工整改通知书44份。目前,各地住建局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监督整改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单位未按照住建厅要求督促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如河南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宁东新城民惠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期等,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未对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审核。
2.部分项目不按照住建厅《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悬挂使用登记牌、操作牌、安全警示牌。如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阳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等。
3.项目上配备的设备管理员未能履行对设备安全检查职责。如宁夏建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同心县2013安置住房建设工程一标段。部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设备管理员,如浙江省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等。
4.监理单位对人员证件查验缺乏有效手段、导致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严重缺失,尤其是司索指挥人员配备不足,存在人证分离和证件过期失效等现象。如宁夏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天仁明邸住宅小区A区监理的滨河新区横城花园28-30号楼。
5.个别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合法使用条件放松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既不做验收、也不做检验。如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泰和嘉园B区工程项目。
6.个别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使用非原厂家附着装置既不编制方案,也不计算验证,如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彭阳2013保障性住房工程四标段、固原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固原帝豪商业广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施工的宁东新城民惠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贺兰月湖名邸等。
三、通报批评、记载不良行为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对以下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质安发[2014]17号)要求开展企业自查、未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在全区通报批评,责成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载不良行为,在宁夏建筑业诚信系统中减施工企业诚信分值100分,扣减监理企业诚信分值150分。
1.宁夏新塬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宁夏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安徽第三建筑公司;
5.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宁夏海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7.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宁夏建昌实业有限公司;
9.宁夏翔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宁夏金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12.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工作要求
1.针对各地工程项目存在未配备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培训,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督促未足额配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程项目,按照住建厅要求足额配备。对未悬挂使用登记牌的起重设备,于2014年8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2.各地各单位即日起要严格对建筑起重机械实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立即组织消除,对未按规定开展三个月一次的施工升降机防坠落试验和对吊篮安全锁进行标定的,必须全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试验及标定,并将整改结果于2014年9月底前报送各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督促整改,并将整改和处罚结果报送住建厅建管处。
4.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监督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附件:2014年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情况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