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发[2014]28号
关于在建筑起重设备加装检验合格标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吊篮)的管理,规范检测合格标识,便于各方责任主体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现通知如下:
1.检测合格标识牌采用薄铝板制作(由检测单位制作,并随检验报告发放),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检测合格标识牌尺寸14×9cm,采用式样1,吊篮的尺寸6×8cm,采用式样2;
2.将各检测项目二维码标识由检测单位打印出后,贴于检测合格标识牌设备检测二维码标识区,并将标识牌塑封;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标识牌由租赁(使用)单位安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设备登记牌》的年度检验区域位置,吊篮检验标识牌订防坠安全器。
附:检测标识式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4年8月28日
附: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标识牌式样(一):
建筑起重设备检验合格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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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设备备案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验日期 有效日期
检验人
检验单位 (设备检测二维码标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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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标检验合格标识牌式样(二):
建筑起重设备检验合格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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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设备备案号
检验报告编号
检验日期 有效日期
检验人
检验单位
(设备检测二维码标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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