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发[2014]39号
关于发布《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检测机构及
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监督工作程序》的补充通知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本站对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夏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工作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对全区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日常监督、巡查、企业升级等工作。经研究决定,本程序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本《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4年11月10日
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监督工作程序
1.1目的
规范本站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检测机构及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程序文件。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区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申报、升级及日常监管中的质量行为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上报的行政处罚。
1.3职责
1.3.1技术科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2技术科科长负责正常监督工作的布置、落实,对科内人员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审核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罚。
1.3.3技术科副科长负责涉及处罚、停产等重大事项的调查取证、资料汇总及每月的工作简报工作。
1.3.4技术科科员负责资质升级、分站备案资料的初审、监测数据上传的日常监控及月报表的汇总等工作。
1.3.5处理领导交办的紧急事项。
1.4程序
1.4.1监督检查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日常检查使用使用附表1)和《宁夏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日常检查使用使用附表2),以巡查为主,差别化管理的原则。
1.4.2企业资质升级(日常检查使用使用附表3)和新申报资质去现场核查(日常检查使用使用附表4),报主管站长、站长审批(申请使用附表5)。
1.4.3技术科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少于2人。
1.4.4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需下发整改、停工、停产通知的,科员出具整改通知书,经科长签发后下发责任单位(停工、停产的报主管站长、站长审批)。
1.4.5技术科人员应在整改通知及检查记录上签名。
1.5相关文件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
1.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系列验收规范
1.5.5《宁夏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5.6《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