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对直管工程起重机械和冬期施工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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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质安发[2015]30号

关于对直管工程起重机械和冬期施工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直管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冬期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78号)、《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75号),全面落实《全区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宁夏建筑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等一系列政策,确保直管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我站从10月初至 11月初对直管工程开展了起重机械和冬期施工综合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对总站直管的145项工程、212台起重机械设备(其中塔吊85台,施工电梯23台,物料提升机11台,吊篮93)进行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直管工程均能按照要求落实《全区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宁夏建筑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等一系列政策,直管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处于受控状态。但检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次检查对存在严重隐患的36项工程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一般隐患的50项工程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对1项工程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约谈。将5项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移交自治区建设稽查中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通过本次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和冬期施工综合检查,直管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大部分起重机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等监管重点得到规范、提升,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履职意识得到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效果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二、通报表扬企业

对本次检查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较到位、施工现场标准化落实较好的工地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如下:

1、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迁建工程场馆区(一标段) (建设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灵州工程监理咨询公司),该工程认真落实样板引路,施工现场搭设安全体验区和质量样板展示区,起重机械管理措施到位(加设扬声器进行现场警示)。

2、宁夏大学工科综合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建设单位:宁夏大学,施工单位: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工人的培训教育责任,施工现场搭设有高处坠落打击体验区、电线短路体验区、人员触电体验区、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样板区、安全讲评台等。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有方案、有措施,模板支设方面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根部漏浆、跑模、尺寸偏差等质量问题发生,率先采用文明绿色施工和管理等。

3、宁夏大学理科综合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工程(建设单位:宁夏大学,施工单位: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宁夏体育训练管理中心迁建工程场馆区(二标段)(建设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灵州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以上两个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程度较高,积极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冬期施工专项行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较好。

4、银川监狱监舍楼改扩建二期工程3#监舍楼工程(建设单位:宁夏银川监狱,施工单位: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监理单位:银川市高新区远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节能部分工程严格落实样板引路,施工方案和措施到位,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效果显著,整体感官良好。

以上通报表扬单位按照《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计入良好业绩,企业诚信体系加100分。

三、典型案例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工程存在一些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部分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如:

案例一:宁夏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Ⅲ期6#、7#公建”,项目经理崔学祥,建设单位是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宝春,监理单位是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

(二)参建各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履行合同承诺,检查期间中标人员不在岗履职,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如:

案例二:“宁夏无线电监测设施与无线电博物馆及国际葡萄酒博物馆”项目,总包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国宁、浙江精工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卫国、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易恒。建设单位是宁夏正源建设监理公司,项目负责人董绍光;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新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总包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国宁、浙江精工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卫国、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易恒不到岗履职等。

2、部分施工企业没有落实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和冬季施工专项检查,企业不履行自查自纠主体责任。如:

案例三: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宁夏艺术学校贺兰砚制作技艺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经理王迎春,建设单位是宁夏艺术学校、项目负责人李占军,监理单位是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孝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吊小车无限位,平台螺杆短缺、松动,护栏缺失等。

3、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监理责任。表现在:总监等监理人员不在岗,不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隐患不跟踪整改到位。如:

案例四:宁夏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湖畔嘉苑Ⅲ期3#公建(一标段)”项目、项目总监曹立新,建设单位是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宝春,施工单位是宁夏嘉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不及时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期间总监等多名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对承担的工程不认真开展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不按期整改回复等。

(三)工程安全方面

1、有的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搭设和防护、建筑深基坑支护等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如:

案例五: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四期3#、4#,6#楼(一标段)”项目经理王荣,建设单位是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蔡军基,监理单位是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开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模板支撑体系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

案例六:宁夏嘉隆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一期18#公建”,项目经理刘伟燕,监理单位是宁夏正源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李云霞,建设单位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蔡军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模板支撑体系使用的2.8mm钢管壁厚与专项方案计算的3.0mm不符等。

2、有的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程度低。如:

案例七:宁夏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6#、7#公建”,项目经理崔学祥,建设单位是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宝春,监理单位是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吴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现场文明施工较差,施工标准化较低,垃圾不及时清运,消防措施、环保措施不达标,模板支撑体系防坍塌措施不到位等。

3、有的工程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如:

案例八: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经理毛学军,建设单位是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郭素杰,监理单位是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师东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吊没有大钩限位器及防脱绳装置等。

案例九:宁夏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北方民族大学工科试验楼”项目经理魏忠,建设单位是北方民族大学、项目负责人韩叶盛,监理单位是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文彪。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塔吊螺杆松动,顶开体系不安全。

(四)工程质量方面

1、有的工程未按照资料规程做好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文件。地基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不到位,资料与工程实体不同步。如:

案例十: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宁夏艺术学校贺兰砚制作技艺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经理王迎春,建设单位是宁夏艺术学校、项目负责人李占军,监理单位是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孝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地基验槽记录无验收意见,现场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等。

2、有的门窗工程、节能保温工程等不按图纸施工。如:

案例十一: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二期三组团六、八标段”项目经理崔成,建设单位是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宝春,监理单位是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云霞。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六标段”,项目经理齐桂红,监理单位是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建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外窗安装部位不合理,安装未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外窗框固定不牢靠(钢卡未两侧固定且间距过大,未按规范合理预埋木方,违规在砌体上用射钉固定外窗),外窗洞口四周未按设计要求做节能保温,未对隐蔽工程认真验收等。

3、有的工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变形缝不按图纸施工。如:

案例十二: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Ⅲ期3#公建(一标段)”项目经理杨金贵,建设单位是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宝春,监理单位是银川方圆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设计图纸预留主体结构与其东侧已有18层住宅楼间10cm变形缝。对下达隐患不按期整改回复等。

案例十三:宁夏嘉隆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一期18#公建”,项目经理刘伟燕,监理单位是宁夏正源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李云霞,建设单位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蔡军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梁柱核心区混凝土未按照设计强度等级施工,模板支撑体系使用的2.8mm钢管壁厚与专项方案计算的3.0mm不符等。对下达隐患不按期整改回复。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未履行注册建造师法定义务的项目经理进行积分处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对下达隐患不按期整改回复等行为,检查中存在两项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住建厅按照“分别记分,累加分值”的规定统一进行扣分,并记载不良行为。

1、以下项目经理一次性扣6分:

(1)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Ⅲ期3#公建(一标段)”项目经理杨金贵。

(2)宁夏嘉隆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一期18#公建”项目经理刘伟燕。

2、以下项目经理一次性扣3分:

(1)“宁夏无线电监测设施与无线电博物馆及国际葡萄酒博物馆”项目中,总包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国宁、浙江精工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卫国、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易恒。

(2)宁夏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6#、7#公建”,项目经理崔学祥。

(3)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四期3#、4#,6#楼(一标段)”项目经理王荣。

(4)宁夏嘉隆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一期18#公建”,项目经理刘伟燕。

(5)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六标段”,项目经理齐桂红。

(6)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宁夏艺术学校贺兰砚制作技艺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经理王迎春。

(7)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二期三组团六、八标段”项目经理崔成。

(二)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问题,除督促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移交处罚外,依据《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记载不良行为记录,诚信体系扣分。

1、以下企业一次性扣除300分:

(1)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Ⅲ期3#公建(一标段)”。

(2)宁夏嘉隆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一期18#公建”。

2、以下企业一次性扣除200分:

(1)宁夏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6#、7#公建”。

(2)宁夏阳海建设集团发展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二期三组团六、八标段”。

(3)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四期3#、4#,6#楼(一标段)”。

(4)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六标段”。

(三)对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人员履职缺失行为的处理。

对宁夏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等多名监理人员不在岗履职,不按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承担的工程不认真开展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不按期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整改回复等问题,一次性扣除企业诚信体系分值280分。

五、工作要求

通过本次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和冬期施工综合检查,直管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大部分起重机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等监管重点得到规范、提升,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履职意识得到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效果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目前我区气温全面下降并已经进入冬期施工阶段,加之年底施工和管理人员容易思想麻痹大意,成为事故易发期。为深刻汲取去年“11.20”盐池集中供热站一期热源厂工程模板支撑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今年“11.9”海原县育才小区配套室外排水沟槽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巩固检查成果,提防“年底打瞌睡”,确保直管工程冬期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凡没有上报冬期施工方案或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停止施工并做好越冬工程维护。拟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必须编制冬施方案并征得我站同意,同时要满足湿作业保温措施到位、质量有保障、采暖条件具备、劳保投入到位、临建等满足防火、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等要求,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抢赶工期,杜绝“最后一道梁、最后几十米”等抢赶工期行为。发现抢赶工期现象的,要及时向我站报告。

3、各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对承建工程进行冬期施工大排查,特别是针对深基坑(沟槽)、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防高空坠落、防火、防煤气中毒等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要做为自查自纠的重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依规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机械设备安拆、顶升加节、维护保养和运行可靠。

4、妥善做好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承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维护年底社会稳定。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