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在全区推广使用建筑施工升降机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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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7〕1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筑工地推广使用建筑施工升降机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效杜绝无证人员违章操作起重设备行为,坚决遏制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的

通过对施工升降机安装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实现设备启动前的操作人员身份核实,有效落实起重设备操作专人专岗、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施工升降机的违章作业、无证上岗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安装范围及时间

2017年起,全区在建和新开工工地凡使用施工升降机的工程,在复工或开工前,必须全部安装使用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

三、工作要求

(一)以制度落实为重点,预控起重设备事故发生。在今年春季开复工前,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要全部安装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每台施工升降机录入特种作业司机面部信息4个,并与特种作业证件相对应,不得多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严格执行施工升降机限载9人(含司机)规定,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以标化工地为抓手,推行识别设备安装。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监管效能,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升降机上安装使用驾驶员面部识别设备,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控制进入施工升降机每个轿厢内人员数量,并将此作为各地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的主要内容之一。未按要求安装该设备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标化工地。

(三)以培训教育为契机,加强宣传推广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将起重机械驾驶员身份面部识别设备安装相关政策要求作为培训主要内容。属地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企业要对所有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项目部要对入场农民工开展培训,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以标化观摩为载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春季复工前,每个市、县(区)均要组织开展标化工地观摩活动,将“起重机械驾驶员身份面部识别设”作为观摩重要内容进行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县(区)春季复工前三级培训教育开展、标化工地观摩等情况进行督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