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宁建(建)发〔2017〕16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目标考核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严格执行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六化”(安全管理分级化、排查项目清单化、隐患查治常态化、制度规程规范化、现场管理可视化、培训教育经常化)建设达标。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企业和项目安全责任制,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中设企业隐患自查自报模块,由施工企业登录系统平台,定期上报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自查内容。

三、各施工企业要对所承建的全部建设项目开展项目隐患自查,在完成自查工作后形成相关资料,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总监签字审核后从信息系统平台上报。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各施工企业要认真执行工程项目自查月报和项目隐患专项报告制度,安排专门人员于每月第一周内上报工程项目自查月报,施工、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上报项目隐患专项报表。

五、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隐患自查月报表内容,对施工项目进度、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原材料检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管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扬尘治理等情况进行详细填报,不能漏项、缺项。

六、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功能延伸,督促施工企业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月上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管控。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月及时上报项目隐患的施工企业,项目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属地监督机构报告;监督部门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并核实后,应在全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上进行公示通报,并限期整改。在公示期间内仍未上报隐患自查或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企业,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分值100分,监理企业未履行职责的扣除信用分值50分。

七、各市、县(区)建筑管理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全面掌握属地辖区内质量安全生产态势,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作用,建立项目隐患监管专责制,指定专人及时落实上报内容,创建管理精细化的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八、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并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九、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项目隐患自查月报表

2.项目隐患专项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2日

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隐患自查月报表

施工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形象进度

检查项目

查处存在问题及隐患

整改情况及整改时间

关键岗位人员

到岗履职情况

施工原材检测情况

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

管理情况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管理情况

文明标准化施工情况

现场扬尘治理落实情况

注:本表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于每月第一周内上报。

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总监(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隐患专项报表

施工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形象进度

注:本表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于每月第一周内上报。

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总监(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