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公通字[2017]10号)要求,4月上旬公安部将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委组成考核组,对全国各省级政府2016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依据为《2016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方案》和《2016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细则》。为进一步做好迎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总结2016年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梳理2016年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照工作任务清单,充分准备好2016年度建设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的台帐及资料(包括部署夏季和今冬明春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台账、检查记录及相关执法资料、通报)。必要时主动与当地消防部门衔接,做好自查自纠和准备工作。
二、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消防安全隐患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施工项目现场消防隐患,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按照考核细则需要准备的主要内容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文件与人员相对照);用火用电管理是否规范;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按要求配备灭火设施;属地监管机构及企业是否在现场开展消防检查巡查;临时消防用水是否能保证;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和逃生疏散演练;现场外保温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规范标准,是否按照防火标准施工、堆放;员工宿舍、办公、临时仓储等场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性建筑或临时用房(施工现场临时用房耐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每个市、县(区)按要求准备3个以上在建工地提交国家考核组现场抽查。
三、强化消防安全制度管理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相关制度规范,完善2016年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档案要有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书。建设工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方可进行验收、备案。提供2016年度施工许可证发放台账、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台账。坚决杜绝工程项目不符合消防安全设计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和未取得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开展竣工验收的行为。
四、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建筑企业履行各方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纳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全面提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同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的通知》(总站网页下载)要求,检查各施工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工地全员要做到应知应会,并准备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逃生疏散演练的资料(包括教育培训会议通知、签到册、现场照片、工作简报、培训教案等资料)。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立即对迎接考核准备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加强与属地消防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迎检工作顺利开展。此次迎考由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把手亲自负责,要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对于准备工作不力,检查中被扣分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请务必于4月5日前完成全部迎考工作,其它不明事项请及时与我站联系,联系电话:0951-5179595。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