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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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质安发〔2017〕 16 号

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深入贯彻2017年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7年全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点》中关于“组织开展整顿规范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专项治理活动,提升检测质量和能力”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活动,落实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打击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三、检查重点

(一)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检查的重点

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随意抽撤、涂改行为;未执行见证取样检测程序,无可靠封样设施擅自拉样收样;不参加试验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或能力验证比对不符合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治理的重点

对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未按照设计的配合比进行生产;未进行混凝土出厂检验。

四、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4月20日-5月10日

(二)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排查阶段:2017年5月10日--6月15日。各市、县(区)监督站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以通报文件形式上报总站技术科。

(三)自治区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30日。

(四)总结通报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15日。自治区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印发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五、检查小组

组 长:赵玉军 副组长:李晓棠

成 员:王 伟 安荣天 陈晓育 蒋 ?

专 家:从专家库中抽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监督站要充分认识加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落实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所有企业逐一进行排查。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一是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按照《预拌混凝土》、《宁夏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二是落实检测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法标准和方案进行检测。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建设监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辖区内检测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及使用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要进行通报。根据辖区内检测市场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属地日常监管情况将纳入各机构年度考核。

(四)强化监督管理手段。一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各地监督机构要及时将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通过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记载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试验室、施工现场的联动。各监督机构在检查中采取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和延伸检查的方法,将检查延伸到工程施工现场,坚决遏制虚假报告。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