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发〔2017〕 17 号
各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全区住宅工程质量,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根本好转,按照住建厅关于《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化群众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并重,以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热点为质量问题治理工作重点,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三年内治理渗漏、裂缝、房间开间尺寸超差、地面下陷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问题,全面提高我区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升群众对住宅质量的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
(一)提升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是建设活动发起者和受益者,必须要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失的,建设单位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和《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内容。
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化组织施工,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关键程序和关键岗位,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优化管理流程,强化过程控制。
(二)提升质量监督机构监管水平,妥善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厘清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关键部位和环节,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现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对群众投诉的质量问题,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投诉的接访和处理工作,妥善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三)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严格落实注册人员签字盖章制度。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参建各方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设计阶段工作措施
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说明里设置质量问题防治专篇,对住宅工程施工重点、难点以及易产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提升设计标准并做好相应的设计交底工作,图纸审查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图纸审查行为,加强对设计图纸中质量问题防治专篇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审查。
(二)施工阶段工作措施
1.确定工程质量治理重点和专项治理活动。各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年初确定1-2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作为治理项目,制定治理方案。并指导企业对治理项目进行宣贯、教育、惩治三个阶段治理。在宣贯阶段,通过质量治理视频以及质量标准化图集、工程创优等技术指导书籍进行宣贯和培训;教育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发现存在集中治理项目的,批评指出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惩治阶段,当发现仍然存在质量常见问题整治项目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等严管重罚措施。
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检查,加大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和抽测频率,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抽查力度。落实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工序验收情况。
2.建立质量重点治理住宅工程台账上报制度。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上报季度质量问题治理工作情况。
3.落实样板引路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样板引路制度的落实,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工程实体结构质量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凡2017年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未在施工现场制作实物样板或图片样板的、未配备操作规程的、未执行验收挂牌制度的,属地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且不得参加全区各级各类优质工程评比。
4.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加强对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督查,并将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5.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投诉的接访和处理工作。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在投诉处理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及其它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相关责任单位,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记载其不良行为,并扣除企业诚信分值。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各质量监督机构对每年投诉量在本地区前3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成立住宅工程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解决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做好行风建设工作,要以党风带动政风、提升行风,为深入开展群众质量满意度提升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引导企业注重质量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实施指南》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导则》的宣贯和培训,帮助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施工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三)做好责任落实工作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敢于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质量投诉上动真碰硬,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激发爱国敬业、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深化中央八项规定“回头看”,坚决整治“慵懒散软”行为,着力解决“三不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治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工程质量治理提升经验并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和群众质量满意度。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