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暨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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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7〕4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督察组将于近期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和迎接督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工作是国家对各省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和《全区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方案》(宁建建发〔2017〕18号)要求,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立即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和隐患治理,建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条件审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认真自查自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督查工作重点,全面自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工地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等情况。对辖区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所有在建工程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帐,限期整改落实;重点检查建筑市场行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我厅将在近期对各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孙中宁联系电话0951-5179585

李飞联系电话0951-6085236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

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