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全区在建超高层建筑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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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7〕6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全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决定对全区在建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一)检查范围。全区在建超高层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

(二)检查时间。

1.企业自查。即日起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立即组织人员对所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并整改落实到位。

2.属地主管部门检查。8月14日至8月23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属地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

3.开展全面检查。8月24日至8月31日,自治区住建厅组织人员对全区超高层建筑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形式。督查组按照“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

(一)超高层建筑

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2.参建各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3.危大工程管控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

5.防高处坠落情况;

6.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情况;

7.落实火灾防控,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消防管理制度建设、消防器材配备及管理台账、消防检查记录、施工现场防火方案、隐患排查整治、消防演练、培训记录、动火审批手续等)。

(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2.参建各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3.基槽开挖、支护、降水专项方案编制、审查、批准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管控情况;

5.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情况;

6.对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情况;

7.制定环境管理计划,落实围挡设置、渣土运输或覆盖、扬尘控制、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措施情况;

8.按照规范、图纸要求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超高层建筑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专项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企业、项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对照检查重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同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结合暑期汛期建筑工程现场实际,强化组织管理,突出抓好施工现场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推动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和现场管理程序化、标准化,预防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严格督查,严肃问责。督查组要严格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问责,严格追责。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行为,严格依据《宁夏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扣分处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