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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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7〕7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建设系统工程质量意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年57号)、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宁质发办〔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于9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大力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不断夯实质量基础,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让崇尚质量、追求卓越成为行业的价值导向,推动我区建筑质量管理水平升级。

二、活动主题

大力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三、活动目标

以“大力提升质量 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通过组织开展质量知识学习、质量检查、优质工程观摩等活动,在全行业普及“质量就是生产力,质量就是竞争力”的质量文化,引导鼓励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争创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以优质工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工程质量学习教育活动。“质量月”活动期间,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微信、讲座等平台,组织企业、项目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政策文件,通过加强学习教育,不断强化建筑从业人员“质量第一”意识。

(二)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三级质量问题排查和监督检查,即项目部要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消除质量不合格问题;在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跟踪整改;在项目自查、企业检查的基础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重点对渗漏、空鼓开裂、地面下陷、外墙保温层脱落等质量常见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三)开展工程质量宣传活动。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特点,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群众,采取编印宣传资料、发布宣传标语、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形成社会关注、民众知晓、全员参与的良好活动氛围。

(四)开展样板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各市、县(区)要积极组织开展优质结构、优质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样板工程”观摩活动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策划先行、样板引路”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质量月”活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明确活动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质量月”活动,确保“质量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有效引导,全员参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各企业开展“质量月”活动,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质量月”活动的“主力军”作用。同时,通过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工程质量相关知识,并广泛参与到“质量月”活动中来,扩大活动成效。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开展“质量月”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质量投诉为目标,聚焦质量领域的热点问题和质量常见病,组织开展质量宣传教育、质量标准化观摩活动和工程质量检查等活动,督促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做到质量控制措施制度化、常见病防治和分户验收方案化、企业检查经常化、项目自查日常化。同时,要做好经验总结,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质量月”工作总结报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此项工作将作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年终工作考核的内容。

联系人:周丽娟联系电话:0951?5179559

邮箱:595462433@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