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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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8〕5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建(建)〔2007〕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审定办法》(宁建(建)〔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8月10日-8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及评审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具体评审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承担,成立工法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自治区级工法专业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1.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2.工法关键技术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3.工法中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已通过自治区建设科技成果鉴定;

4.工法至少经过两个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环保、节能等社会效益显著;

5.工法的核心技术必须由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研制开发,其所用材料和设备必须立足国内;

6.工法文本编写内容齐全完整、条理清楚、表达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能指导施工实践,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四、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级工法申报书》1份;

2.工法文本1份,按《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求编写,单独装订;

3.企业级工法发布文件;

4.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证明或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

5.工程应用证明(至少两个, 附合同扫描件),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原件(建设、监理单位需盖公章);

6.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7.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9.工法施工过程照片、录像资料。

五、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统一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技术科负责受理。

联系人: 蒋喆 联系电话:0951-517956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