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全区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3号)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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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

现场取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施工现场取样试验管理水平,保证建筑材料试块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研究,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区开展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样范围及内容

2020年新开工项目和结转项目,预拌混凝土企业,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工程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保温材料;

建筑外窗;

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支付检测费用,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对施工现场取样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筑材料送检工作的管理。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进度要求,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取样员。制定现场取样和送检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确认方可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封样,植入或绑扎唯一性标识,并实时上传取样样品规格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取样人员照片信息

(三)监理单位。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且取样与见证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和封,实时见证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取样员、见证员照片等信息上传至试验室,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取样台帐。

(四)检测机构。各检测机构扫码枪用于完成对唯一性标识委托收样,并对检测管理软件进行升级检测机构接收检测样品时,应当检查样品唯一性标识的完好性,并使用扫码枪进行检测样品识别,获取检测样品具体信息,相关信息直接录入试验报告。唯一性标识损坏或扫码获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样品。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对混凝土留样及出厂检验试块植入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并实时上传工程名称、施工部位、试验员照片、试块标号等信息,保证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六)技术支持单位。二维码唯一标识技术支持单位要积极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对信息注册、封样方法、取样信息上传、APP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工作内容进行培训。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将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指导全区建设工程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推进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

(二)协作共同推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二维码现场取样流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管理,发现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把建筑材料唯一性标识现场取样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照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查频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16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