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生产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生产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是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原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组织实施,宁夏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参与配合。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参加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和A三个等级。AAA为优秀,AA为良好,A为一般。
评价内容为考核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否定项目。按考核项目评价评分,按加分项目加分,按减分项目减分,按否定项目一项否决。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AA级;60分(含60分)~85分的为AA级;60分以下的为A级。
信用评价时,对出现否定项目及应参加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具体项目,见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
第五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记分前,应填写《预拌混凝土企业记分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注明记分原因和分值,当面告知被记分单位,并由被记分单位签名确认(如果被记分单位拒绝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留置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被计分单位。
第六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统一上报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申请资料如下:
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2.仪器设备台帐、设备计量周期检定表、现行标准目录等(除仪器设备台账外,其余项目仅做现场评价;现行标准目录等内容以现场评价日期最新标准评价);
3.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
4.近2年住建系统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递交纸质资料,提交资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复核时需核对原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初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评。
(三)复核。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组织专家对各市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四)公示。信用评价完成后,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
站网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网站发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本人有效合法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信用评价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每2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止。
(二)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有效期内如出现:
1.企业实验室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2.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3.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
4.检测数据不上传的;
5.弄虚作假、违规修改试验数据、试验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
6.随机抽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7.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9.涂改或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信用等级的;
10.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一起、或2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专家核查确认后,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无论属于任何等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直接降为A级,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网上公布。
第十条 评价组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专家及技术人员,应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取消其资格,同时清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连续2次被评为AA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作为各类评先评优优先考虑的依据。
(二)被评为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由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差别化管理单位,对企业资质及人员、建筑市场行为、企业生产行为以及其承揽的工程项目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抽查考核:
(一)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二)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治理检查。
(三)在各级质量安全检查中,可延伸抽查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并结合动态管理情况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后施行。
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表
2.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3.预拌混凝土企业记分通知书
附件1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考核评价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记录 |
考核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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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企业生产管理 |
1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8分) |
企业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1分);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并缴纳半年社保(4分,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1分);是否建立不合格台账及处置记录(1分);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0.5分);是否定期进行自查(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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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8分)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0.5分);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0.5分);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1分);是否有安全教育计划、记录(1分);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场所以及生活办公区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1分);生产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佩戴要求的防护用品(1分);生产场所及生活办公区域,是否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且人证相符(1分);车辆安全标识明显且行驶遵章守纪(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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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试验人员管理(6分) |
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并缴纳半年社保(1分);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要求(1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至少半年社保(3分);;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人员存在变更情况,变更人员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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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计量配备、检定/校验及使用维护(6分) |
搅拌楼计量设备检定证书是否齐全有效(1分,少一个检定证书扣0.5分,扣完为止);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配备齐全(1分,少一项设备扣0.5分,扣完为止)、定期进行确认且证书齐全(1分,少一个检定证书扣0.5分,扣完为止),设备技术参数能否满足工作需要(1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每台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表明状态(1分,无标识或过期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1分,有计划表但内容不全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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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情况;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管理(10分) |
预拌混凝土企业人员及设备信息是否录入(1分);试验数据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及曲线自动采集是否做到实时上传,是否存在不及时上传的情况(4分,未正常采集和上传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来样信息更改情况(5分,未按规定进行信息修改的,每修改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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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混凝土标养试块留样情况;抽查是否有代做试块情况(5分) |
查看标养混凝土试块放置及试块标识内容是否完整(2分);混凝土试块留置记录与标养室试块留置记录是否符合(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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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进场复试及质保书情况(5分) |
查看进厂原材料台账及复检资料批量是否齐全(3分,每一个不符合项扣1分,扣完为止) ;水泥外加剂等材料送第三方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具有代表性(2分,每一个不符合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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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情况(3分) |
技术交底资料是否有针对性(2分);内容是否完整有效(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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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抽查当天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情况(10分) |
混凝土配合比试配资料是否完整;生产混凝土配比数据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数据否一致;搅拌楼生产砼配合比有无历史储存记录;是否有砂、石含水率检测记录;有无电子文档存档资料等(10分,每一个不符合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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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抽查原材料称量计量偏差情况(5分) |
搅拌楼抽查原材料称量自校、零点校准、计量偏差记录资料是否齐全(5分,无记录的每项扣1分,每一项原材料累计偏差超出计量范围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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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抽查混凝土出厂检验资料(2分) |
混凝土出厂检验及出厂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2分,每一个不符合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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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 |
12 |
搅拌站主楼全封闭(4分) |
全封闭得4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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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搅拌站主楼除尘(2分) |
有除尘设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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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骨料仓封闭(4分) |
全封闭得4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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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骨料仓除尘(2分) |
有除尘设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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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砂石分离系统(2分) |
有分离设备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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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性污水污泥回收(3分) |
有回收设备得3分,有回收池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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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废弃物集中处理(3分) |
有集中处理得3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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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搅拌站主要设备设施降噪处理(2分) |
搅拌站主要设备设施进行降噪处理的得 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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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厂区道路硬化及质量(2 分) |
道路硬化率达到100%,质量良好,无明显破损,得2 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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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具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的监测资料(4分) |
具有对废浆、生产废水、噪声、生产性粉尘的第三方监测结果报告,得1分;具有生产废水处置或循环利用记录,得1分;具有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检查或维护记录,得1分;具有料位控制系统定期检查记录,得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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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厂区绿化建设,绿化情况(4分) |
厂容厂貌干净整洁,得2分,绿化率20%得1分,绿化率10%得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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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项 目 |
1 |
自行研究开发的设备、产品获得专利情况(上限为2分) |
近2年内,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的一项加2分;省市级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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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拌混凝土企业获得荣誉及表彰情况(上限为3分) |
近2年内,获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分,获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5分,获得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按最高级别加分。(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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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拌混凝土企业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情况(上限为2分) |
近2年内,获得绿色建材评价三星标识证书的,加2分;获得绿色建材评价二星标识证书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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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和应用互联网+智慧模式进行生产管理情况(2分) |
近2年内,开展和应用互联网+智慧模式进行生产管理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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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分 项 目 |
1 |
检查通报情况 (上限为2分) |
近2年内,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5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按最高级别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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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情况(上限为4分) |
各级检查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停业(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扣4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回复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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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定 项 目 |
1 |
无资质证书生产的 |
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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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的 |
近2年内出现的,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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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近2年内出现的,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判定为虚假报告:1)未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报告中检测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出具报告和采集曲线时间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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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近2年内,出现一般质量安全事故2起的,直接定为A级;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1起的,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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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 |
近2年内,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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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组长: 成员:
受检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企业名称: (公章)
申报日期:
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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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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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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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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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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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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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 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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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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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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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取得 资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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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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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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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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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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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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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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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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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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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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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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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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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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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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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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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试验人员数 |
试验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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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操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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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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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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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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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级建造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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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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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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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级建造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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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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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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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总台(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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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原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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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场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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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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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本 管理制度 |
(可另附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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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人员汇总表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职务:1、经理;2、副经理;3、技术负责人;4、质量负责人。
职称: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工程师。
试验操作人员(检测员)汇总表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职称) |
试验员岗位证书 发证时间(有效期) |
证书核准的试验项目岗位 (现参与操作的项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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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学历:高中、职高、中专、大专、本科等。
仪器设备台账汇总表
年 月 日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承诺书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单位自愿申请接受信用评价,本单位填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经营管理中发生失信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预拌混凝土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资料真实性)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意见 |
评价等级: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宁夏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总站 复核意见 |
信用等级: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3
预拌混凝土企业记分通知书
:
你单位在 中的下列行为:
1、
2、
3、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记 分通知。
如对记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在收到《预拌混凝土企业记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当事人单位: 经 办 人 (签字):
签 收 人: 建设主管部门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通知书一式两份。建设主管部门、当事人单位各一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