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0〕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行为,更好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4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称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以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要求。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对保修期限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实施。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专业工程的质量投诉,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疏导协调的原则。
第八条 投诉人在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向该工程建设单位先行反映,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协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投诉人应逐级向县(区)、市、自治区投诉。投诉人对本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反映,由上一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督办。
第十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处理的首要责任单位,应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投诉问题的实际情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处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及该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共同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书面向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诉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描述、照片、资料及诉求等,并签字确认;
(三)建设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的情况说明或相应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二)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质量问题的;
(三)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已通过工程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的,涉及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及经济赔偿的;
(五)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的;
(六)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范围的。
第十三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书面告知(附件5)。
第十四条 质量投诉受理程序:
(一)投诉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附件2);
(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协调处理;
(三)责任单位在质量问题处理后,应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
(四)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需批转督办的,下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附件3)并告知投诉人,督促其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落实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投诉人单方要求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检测的,相关费用由投诉人垫付;若经鉴定、检测工程质量问题属实的,费用最终由责任单位承担,若不属实,则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确认后进行。
第十六条在处理质量问题过程中,投诉人应配合责任单位实施处理,责任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护投诉人的财产。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投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终止投诉处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三)投诉人不配合,致使相关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
(四)经核查,投诉的质量问题不真实或因投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五)经核查,质量问题是因使用不当或由非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造成的;
(六)投诉人不接受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的处理意见,且时限超过受理投诉后三个月的。
第十九条 对投诉中反映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查实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立即向工程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报告,并立即建议启动应急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关人员转移、疏散、设置警戒线等措施。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对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记载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除责成对工程质量问题返修处理外,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报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对处理质量投诉形成的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本地区投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建立年度质量投诉情况报表(附件6),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区五市及宁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及电话;
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
3.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
4.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记录表;
5.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予受理和终止处理情形告知书;
6.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统计表。
附件1
全区五市及宁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受理机构及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0951-5179589 | 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
2 |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0951-6714869 |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市辖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督办所辖县(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
3 | 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0952-3951558 |
4 | 吴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0953-2012881 |
5 | 中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0955-7067623 |
6 | 固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0954-2688532 |
7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0951-5918372 |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登记表
编号:
投诉人 相关信息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市 县(区) |
投诉时间 |
|
被诉 单位 | 开发(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投诉 方式 | 来人□ 信函□ 电话□ 住建部转□ 住建厅转□ 总站转□ 其它□初投□ 重投□ |
投诉主要问题 |
|
投诉请求 |
|
投诉 提供 资料 |
|
受理 处理意见 |
接待人:
年 月 日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
宁质安( )诉字第( )号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你市(县) 区住户 ,向我站投诉,反映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成你单位于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我站(情况复杂的,可先报阶段性处理意见)。
经办人: 签发人: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记录表
编号
投诉人 |
| 联系电话 |
|
工程 基本 信息 |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备案时间 |
|
投诉 内容 |
|
核查 情况 |
|
处理 意见 |
|
建设单位意见 |
|
投诉人 意见 |
投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投诉人拒签的,可由相关见证人签字。
附件5
宁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不予受理和终止处理情形告知书
编号:
尊敬的投诉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您出具此不予受理及终止情形告知书。
一、不予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情形(在相应选项前划勾):
□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质量问题的;
□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已通过工程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
□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的,涉及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及经济赔偿的;
□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的;
□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范围的。
二、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后终止处理的情形(在相应选项前划勾):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或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投诉人不配合,致使相关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
□经核查,投诉的质量问题不真实或因投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经核查,质量问题是因使用不当或由非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造成的;
□投诉人不接受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的处理意见,且时限超过受理投诉后三个月的。
单位名称(签章): 投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诉人拒签的,可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附件6
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