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质量检测系统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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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发〔20242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发宁夏工程质量检测系统于近期上线试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对象

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进宁备案检测机构企业

二、启用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130日为系统对接时间,202421日起正式运行。

三、访问方式

(一)监管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访问系统,通过我厅门户网站,点击业务系统登录登录,系统链接地址为:https://njt.nxjscx.com.cn/login

(二)企业登录。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完成自治区统一身份认证后访问:https://njt.nxjscx.com.cn/login,通过企业法人用户进行登录。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系统应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启用工程质量检测系统的重要意义,做到安排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有序推动启用系统工作,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2024115日前将检测系统负责信息(见附件1发送至自治区质量安全总站邮箱:nxzljd@163.com),120日前各地分配账户。系统开发公司将适时组织相关培训,确保系统应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快推进数据对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尽快完成数据对接、上传、归集,要确保数据全面、准确以上工作于2024130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完成的企业,我厅将全区通报

(三)强化数据信息管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按时完成系统注册,并按照要求使用该系统进行检测数据录入、上传和报告生成。系统生成的电子报告将成为唯一有效依据。对于未按照要求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检测报告的企业,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各级检查中发现编造、删减、增补检测数据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技术服务:0951-8530961 0951-8530962 0951-8658408

附件:监管部门检测系统负责人名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监管部门检测系统负责人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所属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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