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4〕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发了宁夏工程质量检测系统,将于近期上线试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对象
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进宁备案检测机构企业。
二、启用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为系统对接时间,2024年2月1日起正式运行。
三、访问方式
(一)监管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访问系统,通过我厅门户网站,点击“业务系统登录”登录,系统链接地址为:https://njt.nxjscx.com.cn/login。
(二)企业登录。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完成自治区统一身份认证后,访问:https://njt.nxjscx.com.cn/login,通过企业法人用户进行登录。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系统应用。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启用工程质量检测系统的重要意义,做到安排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有序推动启用系统工作,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2024年1月15日前将检测系统负责人信息(见附件1)发送至自治区质量安全总站(邮箱:nxzljd@163.com),1月20日前向各地分配账户。系统开发公司将适时组织相关培训,确保系统应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数据对接。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尽快完成数据对接、上传、归集,要确保数据全面、准确,以上工作于2024年1月30日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完成的企业,我厅将全区通报。
(三)强化数据信息管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按时完成系统注册,并按照要求使用该系统进行检测数据录入、上传和报告生成。系统生成的电子报告将成为唯一有效依据。对于未按照要求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检测报告的企业,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四)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检测机构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各级检查中发现编造、删减、增补检测数据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技术服务:0951-8530961 0951-8530962 0951-8658408
附件:监管部门检测系统负责人名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监管部门检测系统负责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