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5〕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质量安全专家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7〕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质量安全专家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作用,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合格选聘纳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与解聘等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建筑管理处,负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选聘、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及主要任务
第五条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专家分为日常检查咨询和危大工程论证两大类,按专家申报专业领域划分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检测、工程监督、危大工程论证五大类。各专业领域类别划分具体如下:
(一)日常检查咨询
工程质量类: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系统、建筑幕墙、钢结构等。
工程安全类:模板支架、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机具设备、脚手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深基坑、消防安全等。
工程检测类: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预拌混凝土检测生产等。
工程监督类: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二)危大工程论证
危大工程论证类:安全管理、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等。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对党忠诚,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三)热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敬业,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教育管理和群众监督;
(四)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和表达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10年(含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法律法规或有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日常检查咨询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决策咨询服务,参与起草编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等工作;
(二)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巡查,指出风险隐患,提出治理整改建议;
(三)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为调查处理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抗震救灾等突发事件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鉴定;
(六)参与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审工作以及检测机构专家评审工作;
(七)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
(八)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的主要工作是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专家办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适时向社会发布专家选聘工作文件,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咨询和危大工程论证专家选聘信息。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初审推荐、专家办复核遴选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申报表》(附件1),并按专家选聘工作文件要求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佐证资料包括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及专业经历等)。
(二)单位审核:专家所在单位按照专家基本条件以及组织专家选聘工作文件要求,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资料报送属地市级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初审推荐。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的,申报人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汇总报送至专家办进行复核遴选。
(三)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初审推荐: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管站)按照专家选聘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对质量(包括工程质量类、工程检测类、质量监督)、安全(包括工程安全类、安全监督、危大工程论证类)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专家选聘条件同时业绩突出、能力优秀、经验丰富的申报人向专家办进行推荐。
(四)专家办复核遴选:专家办汇总推荐报名信息,经过遴选、审核后,形成拟选聘专家名单;经专家办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拟选聘专家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反映或经核实无异议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同意后发文聘任。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前2个月,有意继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出申请,专家办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同意后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每年3月份之前由专家办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工作需聘请专家进行日常检查咨询,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应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通过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在日常检查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专家抽检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抽取流程
1.录入信息。专家使用单位进入专家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完整填写新增任务信息,系统随机匹配相关条件的专家并生成专家抽取意见表单。
2.确认专家。专家管理系统通过发送短信通知抽检专家,系统收到专家回复短信的指令完成确认,或专家使用单位直接打电话联系专家完成确认。
3.使用评价。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完成之后系统自动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形成专家任务记录。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单位)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事故、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下使用专家开展工作的,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传相关说明材料可抽取专家。
(三)专家使用单位按照需要,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按程序抽取相应专家,不得随意调整专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可先口头联系专家办抽取专家,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情况说明至专家管理系统。
(四)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如实、准确评价,作为专家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危大工程管理工作,以及施工单位组织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需聘请专家进行危大工程论证工作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家抽取流程,通过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设置相应的危大工程论证专家抽取条件,在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
参加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应为危大工程论证类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施工单位开展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论证、验收危大工程等工作时,均应按照《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同时专家组组长应在论证会后组织专家对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专家组意见落实情况。
当施工单位组织完成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后,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大工程管理工作要求,将危大工程论证专家论证现场影像资料、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和论证签字验收结论等资料内容,上传至宁夏危大工程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到达的,应提前告知专家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办负责建立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系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专家管理系统运营维护,专家办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更新专家信息,对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第十七条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办根据日常考核、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培训及考核等情况,在专家聘任期内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综合考核满分100分。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按照“一次一评 多次平均”的要求,专家使用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参与工作情况(工作情况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制度遵守)进行评价。专家办对专家使用单位评价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客观、公正。满分100分,考核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专家办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汇总专家聘任期内日常考核结果,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打分:
(一)日常考核结果(50分)。专家办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计分。
(二)第三方评价(15分)。专家办根据被服务单位情况,通过电话问询、邮寄调查问卷等形式,随机选取被服务单位进行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赋分。被投诉、检举专家的不良行为,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赋分。
(三)投诉情况(15分)。专家使用单位及被服务单位可向自治区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办进行投诉。专家办核实情况后酌情扣分,符合不再担任专家资格条件的,不再承担专家任何工作。
(四)培训及考核(20分)。专家办汇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培训及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扣20分。
第二十条 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专家办予以奖励加分(5分/次,奖励加分不超过5次):
(一)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
(二)主动发现并报告其他专家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管理工作书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行业管理、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帮助,频次在所有专家中排名前20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专家聘任期内,对综合考核分值达到下列标准的专家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计考核分值在110分以上(含110)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专家续聘、评先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累计考核分值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提醒警示;
(三)累计考核分值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约谈;
(四)累计考核分值60分以下的,不再承担专家任何工作。
第六章 专家调整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守则:
(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派任务。
(二)服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参加委派任务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领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和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在日常工作和任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专家使用单位报告。
(五)保守国家秘密,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执行专家任务时,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报告、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3年内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或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可以终止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
(一)专家不服从管理,2次不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派任务的;
(二)接受工作任务后,无故缺席任务的;
(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作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工作任务的;
(四)每个聘任周期参加不同工作任务,迟到2次及以上或工作任务未结束,2次及以上擅离职守的;
(五)经证实,2次及以上参加应回避任务的;
(六)擅自向他人透露不符合项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的;
(七)专家工作结论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八)聘任期内专家考核分值不足60分的;
(九)收到举报、检举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
(十)无故未参与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得再进行申请:
(一)在参加专家工作时,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经调查是由于专家在参与工作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导致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五)参与专家工作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被服务对象宴请、旅游、高档消费、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及财物的;
(八)在工作过程中,按照使用单位人员或被检查企业人员授意,弄虚作假的。
(九)存在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在相关质量安全工作中有违反职业守则、违反回避原则、违反工作要求等行为,可向专家办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家办定期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中公布不再承担任何工作的专家名单。
第七章 专家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专家办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的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活动。适时组织专家参加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设立学习专栏,提供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供专家学习、提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专家申报表
姓 名:
工作单位(章):
填报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申报表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彩色证件照片) |
技术职称/取得时间 | / |
全日制教育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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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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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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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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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情况 | □ 在职□ 退休 | 职务 |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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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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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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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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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注册 执业资格 | 种类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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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咨询专业 | 工程质量类 | □ 建筑结构 □ 地基与基础□ 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 □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 智能系统□ 建筑幕墙□ 钢结构 |
工程安全类 | □ 模板支架□ 临时用电□ 起重机械□ 机具设备□ 脚手架 □ 安全管理□ 文明施工□ 深基坑□ 消防安全 |
工程检测类 | □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 地基基础 □ 建筑节能□ 建筑幕墙□ 市政工程材料□ 道路工程 □ 桥梁及地下工程□ 预拌混凝土检测生产 |
工程监督类 | □ 质量监督 □ 安全监督 |
危大工程论证类专业 | 危大工程论证类 | □ 安全管理□ 基坑□ 模板及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 脚手架□ 拆除□ 暗挖□ 建筑幕墙安装 □ 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 |
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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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属地质量 安全监督 机构初审 推荐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 (本栏由专家办填写)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日常考核扣分标准
日常考核(100分) | 记分类型 | 序号 | 扣分标准 | 记分 分值 |
职业道德(30分) | 保密情况 | 1 | 专家接受任务后与相关单位或有利害关系人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信息的 | -20 |
2 | 未经允许擅自将工作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或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 -30 |
公正性 | 3 | 在工作任务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或不正常现象,未及时向专家使用单位报告的 | -20 |
4 | 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 | -30 |
5 | 现场对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结论未提出不同意见,事后拒绝在审核意见报告签字的 | -30 |
6 | 专家对出具意见不负责任,事后发表与专家组或个人意见不同言论的 | -30 |
业务水平(40分) | 工作基本规范 | 7 |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熟悉行业基本规范要求,违反企业或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和企业生产区的 | -10 |
8 | 在工程施工现场、企业生产区使用企业禁止使用物品的 | -10 |
依据执行情况 | 9 | 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 | -20 |
业务能力 | 10 | 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态度不认真,经核实,未发现任务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的 | -30 |
11 | 未发现任务有重大错误或漏项,导致严重后果的 | -40 |
12 | 未发现被检查单位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缺陷的,后经其他专家发现并核实确认的 | -40 |
工作制度遵守(30分) | 任务考勤情况 | 13 | 专家应按时参加工作任务,迟到超过0.5小时以上的 | -20 |
14 | 委派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 | -30 |
回避情况 | 15 | 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 -30 |
材料准备 | 16 | 专家在完成任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出具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 | -10 |
报告提交 | 17 | 经专家使用单位提醒后仍未提交出具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造成工作延迟的 | -20 |
注:日常考核满分为100分,按照“一次一评,多次平均”的要求,在聘任期内参与多次工作任务的专家,取全部工作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日常考核分值。当记分累计分值大于每项日常考核分值时,按上限分值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