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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冬季建筑施工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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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20〕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安排部署,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人员疫情防范工作,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及项目部的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掌握企业人员和务工人员信息及其身体健康状况,加大检查监测,加强病例排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切实加强卫生管理。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外来务工人员多的特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疫病防治知识宣传,督促建筑工地采取有效防疫措施,配备消毒口罩、体温监测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对施工人员集中的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定点定时测量人员体温,落实消毒、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防范人员感染。

三、加大工地施工人员管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疫情防控进展,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统一要求,安排冬季施工企业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8日。建筑企业要严格落实施工人员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外省特别是湖北省武汉市返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凡外省返回务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告。发现可疑症状者,要立即进行隔离并及时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同时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严把项目开复工审核。215日前,严禁各地批准在建工地擅自复工。215日后,确需开复工的项目,要严格做好开复工条件审核,合理安排开工项目。对不具备开复工条件和当地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不得开复工;对开复工后因防控形势变化、再次要求停工的,必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复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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