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改办〔2020〕15号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宁工改办〔2019〕1号、〔2019〕2号文件,会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就规范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管理
(一)制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可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细化优化,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后实施,严禁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搭车”纳入。
(二)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自治区及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和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新增或减少中介服务事项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清单中已公布保留的事项外,不得在审批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中介服务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一)建立服务机构名录库。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级法律法规明确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条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许可、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抽查结果、经营异常、违法失信等信息,归集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机构名录,分类向社会公示,为申请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制定中介服务指南。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会同行业协会制定服务指南,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公开发布。服务指南要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实施机构及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制作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鼓励各地积极推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模式。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类别合理确定服务时限,对中介服务时限实行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快速办理、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缩减中介服务时间。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深入推进收费服务改革,规范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标准,明确服务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管,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中介机构信用管理。
三、规范中介服务委托程序
(一)支持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均同等对待。对申请人按要求可自行编制或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二)规范政府购买中介服务行为。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申请人和审批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开展服务的参照此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