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六稳” “六保”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 正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宁建(建)发〔2020〕4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积极引进区外建筑业企业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带动区内企业做大做强并走出宁夏,助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对区外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母公司)与区内建筑业企业、国有投融资集团等联姻合作成立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子公司),且区外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实缴不少于30%,注册资本在5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实缴不少于20%,或在区内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在资质管理方面给予相应激励政策。

一、鼓励区外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合作成立合资子公司或成立全资子公司(除参与PPP项目外,在宁夏区内只允许成立1家子公司),符合其申请的资质类别所要求的最低等级标准,经母公司授权,可直接申请我厅核发资质权限内不超过母公司资质范围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二、鼓励区外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合作成立合资子公司或成立全资子公司(除参与PPP项目外,在宁夏区内只允许成立1家子公司),符合其申请的资质类别所要求的最低等级标准,经母公司授权,可直接申请我厅核发资质权限内不超过母公司资质范围的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三、对合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有效业绩,在区内注册和招投标时予以认可(在招投标时须提供股权证明),但不得在再次资质升级时使用。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子公司继续申请资质升级时,其工程业绩自子公司成立之日算起。

四、母公司撤资或子公司将资质转移至区外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子公司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其中工程业绩以子公司成立后的工程业绩为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政策,积极向区外企业宣传我区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来宁安家落户。同时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