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改善城镇面貌和居住二元结构、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宁夏坚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调整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取得的成效和做法
2008年以来,全区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3.5万套(保障性住房23万套,棚户区改造10.5万户),基本建成15.7万套,入住10.68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42万户,对8.0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有45万群众得到住房保障。
“十二五”期间,计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8.52万套(户),其中实物建房25.36万套(保障性住房套16.3万套,棚户区改造9.06万户),新增租赁补贴3.16万户。2011-2013年,全区已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22.37万套(保障性住房套13.4万套,棚户区改造8.97万户),将完成“十二五”规划的88.2%。到“十二五”末,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覆盖面将达到届时城镇总户数的25%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极大地缓解了城镇人员的居住困难。其主要做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目标考核,建立了“自治区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建设部门抓监管”的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住房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四是科学编制规划,先后制定了《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就业问题,同步配套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行配建制,降低群众的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质量;五是加大资金土地投入,累计筹集资金375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进展,坚持把保障性住房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确保供应;六是狠抓建设管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认真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工程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确保工程建设合规合法;七是完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时退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公开住房保障建设分配等方面政策信息,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配套资金筹措难。受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影响,保障房建设需求与资金保障能力矛盾突出,资金筹措难。部分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占地方政府债务的比例较大,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部分项目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住房建成后不能及时入住。
二是棚户区改造难度大。我区南部、石嘴山市及中部干旱带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基础薄弱,融资能力弱,市场运作空间有限,居民改善住房经济能力较低,城镇群众居住条件较差,棚户区和保障房建设任务较重,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压力大。有些项目因配套设施不能完工,导致安置房无法及时交付使用,影响效益发挥,群众意见较大。
三是准入退出制度和机制尚待完善。对保障对象家庭的资产性收入和住房状况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和手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腾退住房缺乏有效措施。
四是管理机制和机构不健全。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持续发展,全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已筹集15.2万套,总资产约180亿元。但各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人少事多,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需要。
五是管理运营服务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房,面临群众申报渠道多、房源利用不充分、租金标准不统一、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许多住户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消费开支,普遍存在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收取难、物业服务管理差的问题。
三、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政策措施落实方面
一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划拨供应;对棚户区改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对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能够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设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原有存量划拨住宅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落实配建制度。将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提高到10%以上。同时,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要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处罚等条款。
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自治区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按中央补助标准给予1:1补助,市县要将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总收入计提比例由2%提高到5%以上。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中的商业营业用房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和后续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同时,积极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四是建立借款还款机制。积极搭建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实行“统一借款、统一担保、统筹还款”的信贷融资模式,统一负责对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以缓解保障房建设即期投资压力。在国家未出台政策的情况下,参考全国部分省区做法,试行政策有限度突破,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共有产权管理,以提前收回部分建设资金投入。按照“困难优先、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封闭管理”的原则试行。在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租住满5年以上的住房,可按成本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购买部分产权的,对购买部分免缴租金,剩余面积缴纳租金。住满5年或5年以上需要退出的,政府按原价加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并重新分配。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比例可按照山区不超过50%、川区不超过30%的比例掌握。
五是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六是切实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或减免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落实保障房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
(二)管理运营方面
一是实行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建设和管理。并轨以后,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两种类型住房可以交互使用。原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仍然为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既可以实行市场定租、分档补贴、租补分离,也可以实行差别化优惠租金。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者租金负担过重的承租家庭,直接减免租金。住房要优先配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建立物业费和采暖费补贴机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对其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三是各县(市)组建国有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统一负责住房建设、融资、运营、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工作。
四是健全退出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柔性退出机制。承租人经济状况或住房条件改善后,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提高差别化租金标准的方式实现退出住房保障;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是建立住房保障准入核查机制。对住房保障家庭基本信息、收入状况、住房情况、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实行工商、税务、审计、住房公积金、社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核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效率和准确性。
六是建立住房保障个人诚信考察机制。对弄虚作假、欺骗隐瞒事实等骗取住房保障政策的,给予社会不良诚信记录并影响其个人实施其他经济社会活动支持。
(三)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方面
进一步强化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设部门抓监管、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参照相关省区的做法,增加自治区和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增强各街道、社区基层住房保障工作力量,切实做好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等工作,提高住房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