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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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宁夏区委会主委孙贵宝:关于宁夏城镇化建设的若干建议

发布人: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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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是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宁夏城镇化发展经历了一个起点低、发展快的历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沿黄城市群基本形成,成为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主要平台。宁夏城镇人口从1978年的61万人增加到304万人,城镇化率从17.1%提高到51%,与全国水平大体相当。

  然而,宁夏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大量进城农民工虽然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却没有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基本保障;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城镇建设用地粗放低效;中心城市集聚经济和人口能力弱,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小城镇规模小,服务功能弱,城市管理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正常的城镇化建设进程,而且制约了城镇化对扩大内需和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城镇化发展必须从侧重于低成本的快速扩张向内涵式效益型增长转型,寻找城镇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宁夏地域小,人口少,城镇化率超过了50%,是我国内陆地区首个也是唯一覆盖整个省级区域的内陆开放试验区,在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有先行先试的优先权。因此,建议国家给予宁夏城镇化建设若干优惠政策,允许宁夏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方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

  一、改革户籍制度,扎实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登记制度,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宁夏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或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其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以随迁落户。

  二、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服务制度。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实施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将包含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国家各项免费和补助政策,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平等就业,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提高进城农民各项社会保障水平,民工可参加落户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凡在宁夏城市和城镇打工的农民工,放宽收入和住房面积限制,允许申请政府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和农民工周转房等保障性住房,同时鼓励农民工购买商品房,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的,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以及契税和印花税。

  四、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探索土地高效集约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保障能力。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宁夏农民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在条件好的市县区探索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产所有权转换合作社股权的试点,让农民带房、带股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