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大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杨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典型案例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杨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遂于2023年07月05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杨某于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属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移交函(吴市监红案〔2023〕3号)、微信支付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证据证实。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杨某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对杨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420公斤×差价1.2元/公斤);3.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案例2】刘某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典型案例
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刘某涉嫌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遂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未取得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属于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于2023年9月28日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赵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提供、处置危险物质典型案例
灵武市公安局依法查明:2023年2月至6月份期间,违法嫌疑人赵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等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宁A牌照五菱宏光牌箱式货车在宁夏洁泰燃气公司购得液化石油气后,先后多次贩卖至灵武城区及周边不同商户。
以上事实有赵某的陈述申辩、相关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等事实依据佐证,赵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4】雍某违法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典型案例
2023年7月30日11时许,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安全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雍某正在轮胎修理店内切割液化气气罐,遂报警处理。
经查,2023年7月30日,雍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雍安成轮胎修理店内,手持磨光机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切割,该液化石油气瓶内存有大量液化石油气。
雍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对雍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5】宁夏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4日,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苏银产业园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宁夏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宁夏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至二层安全出口处防火门缺少顺序器,抽查二层包间防火门缺少闭门器,抽查二层走道顶部喷淋头选型错误,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属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且鉴于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积极配合整改,现已将防火门顺序器,闭门器已恢复,喷淋头已更换,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决定对宁夏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宁夏水悦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典型案例
2023年8月1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宁夏水悦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第四层排烟阀无法联动消防排烟风机启动,消防排烟风机控制柜处于“停止”档位,当场未改正,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遂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宁夏水悦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宁夏水悦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水悦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排烟风机控制柜已调到“自动”档位,可以正常联动启动,火灾隐患已整改。
【案例7】固原市原州区非天天音乐烤吧东海太阳城店堵塞安全出口逾期未整改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8日,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开展燃气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固原市原州区非天天音乐烤吧东海太阳城店一层营业区南侧安全出口堵塞,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10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0月23日,固原市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规定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一层营业区南侧安全出口堵塞的违法行为仍未整改。
固原市原州区非天天音乐烤吧东海太阳城店一层营业区南侧安全出口堵塞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固原市原州区非天天音乐烤吧东海太阳城店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红果子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红果子分公司燃气管道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500米长城工业园煜林化工中压燃气管道(DE160,设计压力:0.4Mpa,工作压力:0.21Mpa)和1300米红液路红果子水厂西侧——予知新材料中压燃气管道(DN200,设计压力:0.4Mpa,工作压力:0.21Mpa)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完成安装,并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投入使用,但均无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现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燃气管道。
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红果子分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2条燃气管道,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宁夏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典型案例
2023年06月29日,根据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品等工业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忠市西环南路宁燕园区一号综合楼的宁夏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两种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注的执行标准分别是GB15322.2-2003和CG3057-1996,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15322.2-2019,判定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宁夏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扣押了4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其中标注GB15322.2-2003的23个,标注CG3057-1996的17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56条,对宁夏万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40个。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3.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7200元。
【案例10】马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5日,平罗县交通运输局接到平罗县公安局陶乐派出所移交的“关于马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号非营运性质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拉载13瓶型号为15kg的液化气瓶和6瓶型号为50kg的液化石油气瓶在平罗县陶乐镇庙庙湖村香来餐厅门口送气”的线索,平罗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根据该线索,依法以当事人马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马某驾驶的宁B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为非营运性质,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后决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98条一般情形的规定,于2023年7月16日对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1】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7日,宁东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朱某、吴某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以上事实经询问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证实,事实清楚。
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宁夏宁东贝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