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大涉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兴通电器经营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30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兴通电器经营部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兴通电器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法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恒兴通电器经营部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宁夏宏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管道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2日,固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宏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六盘山路施工中毁损燃气管道,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7日,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向宁夏宏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宁夏宏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宁夏宏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银川市西夏区德义顺餐饮兴州北街店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典型案例
2024年1月5日,银川市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银川市西夏区德义顺餐饮兴州北街店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银川市西夏区德义顺餐饮兴州北街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青铜峡市乐盛音乐火锅店营业期间,疏散通道被占用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1日,青铜峡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对青铜峡市乐盛音乐火锅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青铜峡市乐盛音乐火锅店营业期间疏散通道被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辖区大队对青铜峡市乐盛音乐火锅店采用简易处罚程序立案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青铜峡市乐盛音乐火锅店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老二烧烤店液化石油气瓶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逾期未改正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5日,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开展燃气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老二烧烤店后厨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一液化石油气瓶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大队人员通过燃气专项App进行录入,并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固开消限字〔2023〕第0286号),责令其于2023年12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2月19日,大队按规定到期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老二烧烤店后厨液化石油气瓶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老二烧烤店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政处罚,并同步在燃气检查App上录入。
【案例6】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压力管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建设的4个燃气管道项目建设完成后,未取得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就已通气投入使用。
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做出罚款贰拾万元整(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典型案例
2023年7月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对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开展抽检工作,经抽样检测,家用燃气灶(品牌:新飞,型号:JZT-A8)所检项目中热负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2台、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宁夏平罗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典型案例
2023年7月2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平罗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查询“石嘴山气瓶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发现有3只自有产权气瓶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仍在充装液化石油气,现场不能提供以上3只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库房“问题区”发现4只“双阀门”50kg液化气瓶液相嘴瓶阀加装部件改变瓶阀出口口径,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4只气瓶的出厂技术资料。
宁夏平罗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宁夏平罗县泰安燃气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9】惠农区宏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8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在惠农区宏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刘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存放液化气罐25个、氧气瓶27个、液化丙烷瓶12个,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惠农区宏特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窦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5日,永宁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当事人窦某使用宁A6159U车辆往宁东的餐馆运输醇基燃料,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永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窦某所有的宁A6159U车辆在宁夏瑞清恒商贸有限公司装载醇基燃料,运往宁东的餐馆,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遂立案调查。
窦某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98条规定,依法对窦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非法运输醇基燃料虽非城镇燃气监管范畴,但对多部门联合处理涉燃气道路运输经营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属于应急管理局移交案件,由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案,由于掌握线索时间离案发时间相隔数月,当事人已不在现场,且涉及醇基燃料成分认定问题,增加了认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难度,后由应急管理局取样对拉运醇基燃料进行鉴定确认,公安部门协助传唤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办案,在多部门通力合作下,最终对案件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