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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4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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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开〕

宁建函〔2020〕122号


自治区教育厅:

现就李明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0-3岁婴幼儿发展有关问题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加快发展和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事业是落实人的全面发展,推进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2019年4月17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围绕这一职责,我厅严格执行标准依规建设,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安全,严格竣工验收管理,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建设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1.严格执行标准依规建设。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计审查阶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深化设计,严格执行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对于不符合规划、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2.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安全。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阶段,优先选择安全、环保、耐火的施工材料,重点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在“标准化考评、抗震排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程质量达标、安全可靠。

3.严格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宁夏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实施联合验收,对于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依规应建未建的,不予验收通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5011154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