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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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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20〕160号

 

何仲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场所场所设立母婴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完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对妇女儿童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要求和社会责任、人文关怀的体现。近年来,随着二孩政策放开,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加大,我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健全服务体系,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工作开展。2017年,我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转发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分工,并积极做好指导监督,确保按照配置标准抓好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银川市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24号),将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固原市七部门联合印发《固原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固卫发〔201926),加强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对母婴的公共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为抓手,将各级医院的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力促医院母婴设施配置率100%

二、规范建设,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指导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的母婴室配套和设置标准,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同时,要求新建母婴室按照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导向标志等标准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鼓励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为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携带婴幼儿人群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多措并举,创造优质服务环境。各医疗机构在大力宣传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相关知识的同时,逐步加大母婴设施建设硬件投入,为母婴室配备冰箱、微波炉、挤奶器、母乳储存袋等专用用品,为母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鼓励各地在各类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母婴专座,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除为哺乳期女性提供相对独立的哺乳、休息场所之外,还作为健康交流、心理调适的场所,定期举办妈咪课堂,邀请母乳喂养专业机构和医疗专家为妈妈们提供专业指导,定期举办心理讲座,供妈妈们放松心情、调节情绪。

通过多部门联动,全区母婴设施建设由点及面,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共同推进的局面。截至2019年底,全区已建成母婴室255个,已建面积3542.17㎡。母婴室主要配置在有母婴逗留且客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具体为:机场配置场所数3个,配置率达100%;主要火车站配置7个,配置率88%;商业中心配置55个,配置率100%;综合医院配置151个,配置率为100%;重点旅游景区配置14个,配置率为100%;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配置8个,配置率为89%;用人单位配置15个。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母婴设施建设方面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督查指导。指导新建母婴室按照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计醒目导向标志等标准要求规范建设,条件好资金配备充分的地方以舒适标准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加快设施建设进度。继续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母婴室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母婴室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室安全、卫生、实用、便民,力争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三是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母乳喂养知识及母婴设施使用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812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612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