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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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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21〕273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4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曹智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关注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并积极采纳,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将您的建议落实到具体的管理过程中。

一、修订《宁夏物业管理条例今年,我厅提请将《宁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事宜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调研,明年修订完成后,正式发布执行。目前,修订初稿已基本形成,其中将《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管理的内容全部吸收,并吸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新的政策。同时,借鉴北京、陕西、深圳等地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我区物业管理条例,做好顶层设计。

二、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要求。去年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及时转发各地执行,并制定了任务落实清单。其中,将银川市和吴忠市列为加强物业管理,创建美好家园试点城市,将银川市列为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试点城市,从不同角度,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

三、制定物业服务导则,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导则(试行)》,已于2021811日以宁建规〔202110号文件印发。服务导则从总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要求、基础管理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公共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红色物业党建引领和服务创新等12个方面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最基本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引导物业服务公司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明确服务职责,强化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

四、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相关专家编制了《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物业从业人员记分标准》《办法》《标准》明确了企业综合信用得分记分方式和应用范围,对物业服务企业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累计梳理良好指标769条,不良指标954条,良好指标内容涵盖企业企业员工)获得荣誉、党建及社区治理、社会责任、所管项目获得荣誉、智慧物业(社区)、企业市场行为及其他7个方面,不良指标内容涵盖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行为、安全管理、招投标、房地产企业管理及其他9个方面,对各项指标逐一认真核定分值,确保与现行其他标准相适应,保障市场主体权责一致,维护行业公平。《物业从业人员记分标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共有5项加分项13项扣分项。初步建立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从业人员一体化监管体系。

虽然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长效机制健全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有待提升等问题和不足。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党建引领和联席会商机制,积极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增进居民的幸福指数。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827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0951—5014128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