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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394号提案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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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宁建函〔2022390

纳丽莎委员:

关于建立居民过期药品正确回收处置相关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做好顶层设计的建议

(一)居民家庭过期药品的收集处理

过期药品管理不仅涉及药事法规,还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居民家庭过期药品的收集处理并无特殊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体系也只是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并未纳入其管理范畴。关于过期药品回收集中处理立法,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和立法项目的立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区正在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等部门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网络,做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指导、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装置,主动回收居民家庭过期药品。 对已经设立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装置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经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产生的居民家庭过期药品,由相关收集单位定期进行收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医疗机构过期药品的收集处理

依据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分类,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目前,医疗机构对于院内过期药品已设医疗废物暂存间,统一收集暂存后集中交由医废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医废处理标准向医疗机构收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情形,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规定,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对过期药品进行储存和运输。因此,依托各个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建立固定的过期药品回收点,还是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我区现有具备HW03900-002-03)废药物、药品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有3家,企业名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一览表》中公开,核准经营能力15.69万吨/年,为过期药品的安全规范处置提供了硬件支撑条件。

二、关于规范回收行为的建议

一是不断净化药品广告市场环境。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等各类广告发布主体发布药品、过期药品回收等广告行为进行专项监测。今年以来,共监测药品广告24969条次,监测到违法药品广告76条次,已全部依法予以处置。同时,加大对药品等广告发布的审查力度,截至目前,已撤销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批准文号66个。

二是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20157月,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宁夏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各地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规范严格、社会信誉好的药品诚信经营示范店作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区各市县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918个,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是深化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共治。市场监管厅联合卫生健康、药监等职能部门对部分互联网媒体、传统媒体进行约谈,并针对医疗、药品广告市场进行联合执法,对药品、农药、兽药以及废旧药品回收等虚假违法广告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联合宣传、广电等部门连续举办七届公益广告大赛,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处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购药和用药环境。

四是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中废旧药品回收管理。近年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细化完善,精准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编制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将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归于有害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随着全区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展开,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家庭过期药品减量化、无害化水平,防止因过期药品处理不当而对环境造成污染。

感谢各位委员对市容环卫和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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