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开〕
宁建函〔2024〕513号
何志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学校采暖面积测算和取暖费合理使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顶层设计。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明确“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对供热起止期有特殊要求的热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使用性质分类,学校应属办公用房,为支持我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自治区物价局于2009年下发《关于明确对学校及福利院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学校(包括教学和学生生活)的供热价格按居民住宅标准执行,对学校采暖费给予一定优惠。
(二)完善收费标准。202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将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各地关于学校采暖费计费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按建筑面积计量收费。将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以居民用热价格收取。银川市按照《居民住宅房屋产权证》上明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算采暖费。吴忠市将学校走廊按建筑面积的50%入网计收采暖费;学校教学楼之间的连廊,全封闭且有供热设施的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无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二是按使用热量计量收费。因学校部分建筑设施冬天不能全天候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和学校寒假期间用热量减少,部分市县鼓励学校加装计量装置,按照热计量收费,减少供热费用支出。比如吴忠市第四中学安装热计量表,每年采暖费按照流量进行结算,2021年47.11万元、2022年44.97万元、2023年49.31万元,相比按建筑面积计费,三年共节省费用24.72万元。
(三)提高补助标准。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从2018年起,连续5年在申报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适当提高学校取暖补助标准、加大学校取暖费补助力度的建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财办教〔2023〕35号),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将寄宿制学校年生均标准200元提高到300元,将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年生均标准95元提高至185元。另外,自治区财政对县镇及农村学校按照年生均5元增加取暖费补助,达到每生每年190元。目前,以上政策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学校冬季采暖费支出压力有效缓解。
(四)加强监督管理。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于2024年3月22日至4月2日对学校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县(区)按照国家政策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同时,督促市县(区)严格按照不足100人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严格落实市县(区)本级支出责任,加快执行进度,确保本级学校取暖费保障到位。目前,自治区财政进一步优化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支出结构,优先用于农村学校,尤其是规模较小学校的取暖费缺口保障。
此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性工作。因此,“由各地教育局统筹管理取暖费”的建议,暂无政策依据,无法推动落实。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及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启动编制《自治区城镇供热“十五五”规划》,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细化学校、养老院等场所的收费、测算标准。同时,指导各地城镇供热主管部门抢抓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机遇,利用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等支持政策,开展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坚持问题导向,综合分析当前供热形势及缺口,合理规划建设供热热源、换热站和管网系统,提前谋划解决2024-2025年采暖季集中供热能力缺口问题,加强煤炭等能源储备,进一步提升热源保障和供热管网稳定运行能力。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丁乐,联系电话:0951-504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