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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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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备注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以下)

011400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0114006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自治区

3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0114007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设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自治区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设区的市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0114008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自治区

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011400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011401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0114011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九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和放宽二级以下企业资质部分审批条件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24号)

一、将四级、暂定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及延续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自治区

一级资质的初审,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

四级资质、暂定级资质由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011401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

9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011401300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自治区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0114013002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0114013003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7222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

10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011401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4〕58号)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自治区

1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011401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自治区

1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0114045000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自治区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设区的市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县级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确定

县级

市级管辖以外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二、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注册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021401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治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设区的市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县级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对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021401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自治区

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设区的市

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

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

对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021401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自治区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设区的市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县级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县级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4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021402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自治区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县级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021402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治区

6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0214025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2006年修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自治区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县级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

对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处罚

021402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

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执业管理相关规定一般情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县级

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8

对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021402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执业管理相关规定一般情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县级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9

对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021403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0

对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021403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021403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设区的市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县级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2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021403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13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021403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县级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4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021403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宁夏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后,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0214040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处罚

021404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自治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设区的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17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021404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自治区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设区的市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县级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18

对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021404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自治区

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设区的市

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县级

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9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021404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20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0214050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治区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1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处罚

021405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021405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021405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4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021405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5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0214055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自治区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6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021405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自治区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7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021405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自治区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8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021405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自治区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9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021406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0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021406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自治区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

设区的市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县级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31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021406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设区的市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021406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自治区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3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021407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自治区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设区的市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县级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34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021407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021407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自治区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设区的市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作出罚款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县级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作出罚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36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处罚

021408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处罚

021408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处罚

021408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自治区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021408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自治区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设区的市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县级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40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节的处罚

021409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设区的市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1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情节的处罚

021410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由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自治区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设区的市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县级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42

对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021410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由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自治区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设区的市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3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021410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4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021410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处罚

0214110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6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021411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自治区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021411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自治区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处罚

0214115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2号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认定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证申请。

自治区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处罚

49

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处罚

021411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自治区

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0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021412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三)、(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自治区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节严重降低等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处罚

021412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自治区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降低等级或吊销资格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2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021412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撤销其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撤销其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自治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021412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自治区

5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021414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治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设区的市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县级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的处罚

021414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自治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设区的市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县级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6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021415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自治区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设区的市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县级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57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021415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县级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58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0214166000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自治区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资格证书

设区的市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处罚

0214167000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自治区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设区的市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021424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治区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0214244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自治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62

对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0214246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自治区

63

对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0214247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64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0214248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65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0214249000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2号)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66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处罚

0214266000

房地产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自治区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情节严重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0214274000

房地产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自治区

6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0214276000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69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注册材料的处罚

0214281000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70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处罚

021429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住建部令第110号,2011住建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021430000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设区的市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72

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021430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自治区

7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021432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自治区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74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0214325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自治区政府令第79号)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5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021434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6

对设计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021435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

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7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021435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8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情形的处罚

021437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自治区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情形的处罚

0214372000

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自治区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0214373000

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形的处罚

0214374000

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自治区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区的市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的处罚

0214375000

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县级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0214376000

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自治区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84

对未经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备案检查,擅自施工、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0206269000

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

设区的市

县级

85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0206270000

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自治区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的处罚。

设区的市

县级


三、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0314001000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自治区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设区的市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县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0314002000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自治区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设区的市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县级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四、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

编码

实施

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0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自治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03000

房地产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区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0614004000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和部级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计划,定期对一定比例的设区城市(包括地、州、盟,以下同)或者省(区、市)进行检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和比例,经由部级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根据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自治区

4

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07000

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自治区

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

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0614015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自治区

6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61401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自治区

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1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

8

对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061401900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住建部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的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自治区

城市设计工作和风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设区的市

城市设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城市设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9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061402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1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0614022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11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0614023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12

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24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2号)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

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13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0614025000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2号修正)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自治区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14

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27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

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政府投资工程执行建设工程造价依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和建设工程结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5

对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收费行为的检查

0614028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并定期进行检查。

自治区

对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收费行为的检查

设区的市

对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收费行为的检查

县级

对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收费行为的检查

16

对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29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资料。

自治区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17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0614030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1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061403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区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19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061403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七部委令30号)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自治区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20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0614033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 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自治区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3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自治区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061403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抽查

0614036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监督机 构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自治区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抽查

设区

的市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抽查

县级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抽查

24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0614037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住建部令第166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自治区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25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38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自治区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061403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自治区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27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061404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自治区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28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061404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自治区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29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061404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住建部令第167号)

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自治区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30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0614044000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自治区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抽查

县级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抽查

31

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的检查

0614045000

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自治区

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的检查

设区的市

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的检查

县级

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的检查

32

对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0614046000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和重大燃气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自治区

对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社区的市

对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县级

对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33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对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0614047000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自治区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34

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0614048000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自治区

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县级

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35

对城镇排水的监督检查

0614049000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0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

对城镇排水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

对城镇排水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城镇排水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071400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类别的确认和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核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查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科)字〔201121号)

附件1 《宁夏建设工程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实行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类别确认。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类别确认工作的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工程类别确认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承担在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招标工程的类别确认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管理制度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建(科)发〔201535号)

二、调整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制度(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确认。(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由建设、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企业按照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五章“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和第六章“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

在自治区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设区的市

在设区的市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六、行政奖励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奖励

08140010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201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26项)第18项“西夏杯”优质工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1]77号)

第三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由“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西夏杯”优质工程奖杯和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自治区


七、其他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1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审批、成果评审

101400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0〕41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成果评审等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示范工程的立项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

2

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批准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审

1014002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建(房)字〔2012〕2号)

(十二)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产业化基地具体技术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十六)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申报单位所在城市建设(房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并对《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十八)对批准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所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

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目标,把推进装配式建筑纳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工作大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实施。

自治区

3

住宅性能认定

1014003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房)字〔2009242号)

第九条宁夏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受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制定全区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地级城市建设(房管)部门所属的住宅产业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住宅性能认定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手续进行初审。

第十条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宁夏住宅性能认定领导小组,并建立宁夏住宅性能认定评审专家库。宁夏住宅性能认定领导小组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派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全区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检查、指导。各市、县不再建立住宅性能认定评审专家库。

自治区

4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评选初审

101400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

第十条根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自治区

5

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和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

1014005000

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自治区

6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014006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92号修改)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439)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

7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

1014007000

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房)字〔201124号)

第八条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工作,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从自治区住宅产业化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认证小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正式发文予以确认,颁发《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证书》,并汇编成《宁夏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供住宅建设项目选用;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告知申请人

自治区

8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评审

1014008000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

三、重点任务(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开展产业化住宅示范试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7〕25号)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全区示范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示范项目申报过程中的技术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

自治区

9

自治区级工程建设工法审定

101400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建(建)〔2007103号)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自治区(二级)和企业级(三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审定办法》(宁建(建)〔2007104号)

第十条评审机构: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由自治区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评审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承担,并成立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工作。

自治区

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1014013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自治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设区的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1014014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第九条第一款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设区的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县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12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014015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县级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014016000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电子数据等,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自治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4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014019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二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设区的市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县级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01402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自治区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设区的市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县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发布

101402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

第八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调查测算、汇总本地区各类工程材料、人工、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发布。

自治区

17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101402600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

第一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设区的市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18

单位、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核

101402700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

第一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核

设区的市

单位、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核

19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1014039000

房地产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自治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设区的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县级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20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1014040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自治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设区的市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县级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考核评价

1014041000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

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七、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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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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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201612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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