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注册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021401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自治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设区的市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县级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2 | 对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021401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自治区 | 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设区的市 | 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注册建筑师违反规定承接、开展业务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3 | 对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021401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自治区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设区的市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县级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县级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4 |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 021402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自治区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5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 021402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 | |
6 |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 0214025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2006年修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自治区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县级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7 | 对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处罚 | 0214028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治区 | 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执业管理相关规定一般情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设区的市 | 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8 | 对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0214029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治区 |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执业管理相关规定一般情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设区的市 |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县级 | 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9 | 对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021403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0 | 对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021403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 021403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设区的市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县级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2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021403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
13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021403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县级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0214039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宁夏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后,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0214040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治区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处罚 | 021404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自治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设区的市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1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021404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自治区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设区的市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
县级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
18 | 对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021404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自治区 | 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
设区的市 | 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给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9 |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 0214049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2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 0214050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21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处罚 | 021405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021405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对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021405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县级 |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2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021405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25 |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 0214055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 自治区 |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勘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26 |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 021405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 自治区 |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设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27 |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规进行分包的处罚 | 021405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 自治区 |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县级 | 对施工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28 |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0214058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9号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 自治区 |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29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021406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县级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30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021406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自治区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 |
设区的市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县级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31 |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021406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
设区的市 |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 | 021406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自治区 |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33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021407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自治区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设区的市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县级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34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021407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5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021407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 自治区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
设区的市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作出罚款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县级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作出罚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36 |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处罚 | 021408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材料检验和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处罚 | 021408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改)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职尽责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处罚 | 021408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自治区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特殊关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 0214088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自治区 |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
县级 | 对注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
40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节的处罚 | 021409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自治区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设区的市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1 |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情节的处罚 | 021410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由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 自治区 |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设区的市 |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县级 | 对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
4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021410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由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消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 自治区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设区的市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0214108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44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0214109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4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处罚 | 0214110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集中供热的房屋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节能措施、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6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021411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自治区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021411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自治区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处罚 | 0214115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2号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认定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证申请。 | 自治区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的处罚 |
49 | 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处罚 | 021411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021412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三)、(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节严重降低等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1 |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处罚 | 021412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自治区 |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降低等级或吊销资格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52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021412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撤销其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撤销其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自治区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0214129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自治区 | |
5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021414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自治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设区的市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县级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5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的处罚 | 0214143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自治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设区的市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县级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56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021415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自治区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县级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57 |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0214157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县级 | 对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58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0214166000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自治区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资格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9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处罚 | 0214167000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自治区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0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021424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治区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县级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0214244000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自治区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62 | 对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 0214246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自治区 | |
63 | 对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0214247000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
64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0214248000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65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0214249000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2号)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
66 |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处罚 | 0214266000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自治区 |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情节严重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0214274000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自治区 | |
6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0214276000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
6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注册材料的处罚 | 0214281000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
70 |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处罚 | 0214298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住建部令第110号,2011住建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装饰装修企业不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1 |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021430000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72 | 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021430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
7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0214324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自治区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0214325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自治区政府令第79号)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后,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75 |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 0214349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76 | 对设计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 021435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 | 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77 |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 0214352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第六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自治区 |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监理单位未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78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情形的处罚 | 0214371000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自治区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79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情形的处罚 | 0214372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自治区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0214373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自治区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1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形的处罚 | 0214374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自治区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设区的市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82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的处罚 | 0214375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3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0214376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自治区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设区的市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
县级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
84 | 对未经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备案检查,擅自施工、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0206269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自治区 |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县级 |
85 |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0206270000 | 建设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自治区 | 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的处罚。 |
设区的市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