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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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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房地产业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住宅物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限期整改,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较严重住宅物业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限期整改,警告,处以8万元罚款
























































































































































































































































严重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限期整改,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处分面积占20%以下的处以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处分面积占50%以下的处以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处分面积100%的处以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3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移交资料不足5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2万元罚款。
























































































































































































































































较严重移交资料不足20%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处以2-5万元罚款
























































































































































































































































严重一份未移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上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承揽业务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较严重承揽业务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承揽业务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5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聘用3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聘用3至8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聘用8人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处以委托合同价款40%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处以委托合同价款50%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万元罚款。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万元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万元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万元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0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小区面积5至10万平方米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小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11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12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4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罚款5000元。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罚款8000元。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罚款1万元。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一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警告,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一级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警告,处1.5万元罚款。
























































































































































































































































严重二、三级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警告,处2万元罚款。
























































































































































































































































17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承揽业务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承揽业务估价值在100至500万元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承揽业务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一般转让业务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转让业务估价值在100至500万元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转让业务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8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20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开发项目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严重开发项目规划建筑面积3至5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开发项目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的1%的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的1.5%的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的2%的罚款;
























































































































































































































































23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10万元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20万元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30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24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般通过一般性返修可达到质量要求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较严重通过加固等特殊手段可达到质量要求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至暂定资质。原资质等级为暂定资质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倒楼、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必须拆除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3万元罚款。
























































































































































































































































26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5万元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万元罚款。
























































































































































































































































2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8%的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9%的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29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较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罚款。
























































































































































































































































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30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一般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的罚款。
























































































































































































































































较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的罚款。
























































































































































































































































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的罚款。
























































































































































































































































3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般房屋拆迁许可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20%的罚款
























































































































































































































































较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0至5000平方米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30%的罚款
























































































































































































































































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30%的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3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般房屋拆迁许可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的罚款
























































































































































































































































较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0至5000平方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0%的罚款
























































































































































































































































严重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50%的罚款
























































































































































































































































3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已销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较严重已销售金额100至200万元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严重已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34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房屋总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较严重涉及房屋总价值100至200万元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严重涉及房屋总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35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3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已销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较严重已销售金额100至200万元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严重已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3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转让受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允许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自降低或者抬高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虚假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评估结果无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评估结果无效,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评估结果无效,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评估结果无效,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住房资金监管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3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1、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含2万元)
























































































































































































































































较严重1、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含3万元)
























































































































































































































































2、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
























































































































































































































































3、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3-4万元罚款(含4万元
























































































































































































































































严重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
























































































































































































































































39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般1、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5000-1万元罚款(含1万元)。
























































































































































































































































2、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含2万元)
























































































































































































































































较严重1、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2-3万元罚款(含3万元
























































































































































































































































2、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
























































































































































































































































3、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3-4万元罚款(含4万元)
























































































































































































































































严重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4-5万元罚款。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一般1、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500-1000罚款(含1000元)。
























































































































































































































































2、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含2000元)
























































































































































































































































较严重1、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含3000元)
























































































































































































































































2、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
























































































































































































































































、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3000-4000元罚款(含4000元)
























































































































































































































































严重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4000—5000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40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追回被提取款本息,并处以被提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般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账户在存储余额2万元以下的(不含2万元);对个人处以被提取金额5%-6%的罚款(不含6%)
























































































































































































































































较严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账户在存储余额2-5万元的;对个人处以被提取金额6%-8%的罚款
























































































































































































































































严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账户在存储余额5万元以上的(不含5万元);对个人处以被提取金额8%-10%的罚款(不含8%)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贷款本息的追回被骗取的住房资金贷款本息并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贷款本息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对个人处以被骗贷金额5%-6%的罚款。(不含6%)
























































































































































































































































较严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贷款本息10-20万元的;对个人处以被骗贷金额6%-8%的罚款。
























































































































































































































































严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资金贷款本息20万元以上的(不含20万元);对个人处以被骗贷金额8%-10%的罚款(不含8%)
























































































































































































































































三、建筑业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4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属于初次,并主动补办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已停止施工,期限内补办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期限内拒不办理许可证,又不停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限期内改正,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限期内改正,给工程建设带来较大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期限内未改正,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一般属于初次,工程合同价数额很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工程合同价数额较小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工程合同价数额较大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一般属于初次,并能主动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工程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一般属于初次,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手段较恶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一般属于初次,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手段较恶劣,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一般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期限内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多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的,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分包的,或以带资、垫款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一般属于初次,未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对工程建设损失程度不重,能消除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建筑业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一般属于初次,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给建设工程造成轻微质量缺陷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给建筑工程质量造成较严重质量缺陷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建筑工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一般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较小事故的,损失较少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造成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轻微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一般属于初次,主动改正,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一般属于初次,主动改正,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4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小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较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小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中型项目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48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小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一般小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大型项目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5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小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中型项目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小型项目,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中型项目,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8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九个月,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5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10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15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九个月,并处20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并处25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逾期未改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小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中型项目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严重大型项目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4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55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5000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56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整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57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58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立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59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下列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下列职责之一的: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安装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审核使用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指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1监理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四)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指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般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二)建筑业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延期履行保修业务的;
(三)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或指定承包单位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
























































































































































































































































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6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逾期未改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整改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发生较大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0万元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发生较大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6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6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小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般小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6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严重大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7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严重拒不整改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7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整改的处20万元的罚款。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的罚款。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发生较大事故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2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74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小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般小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6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严重大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7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发生较大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小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严重中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大型项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8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较严重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五、建筑市场质量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7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以70万元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8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8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型项目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8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一般小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限期整改,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8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较严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8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自竣工备案一个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自竣工备案三个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自竣工半年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8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小型项目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8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般小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罚款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罚款并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罚款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般小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40%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严重大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50%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 1%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般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较严重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严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8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3%罚款


























































































































































































































































较严重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严重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90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较严重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罚款
























































































































































































































































严重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情节严重的,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1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2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小型项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较严重中型项目降低资质等级,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大型项目吊销资质证书,处10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较严重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情节较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处10万元罚款
























































































































































































































































严重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处10万元罚款
























































































































































































































































六、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94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
























































































































































































































































95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般泄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5万元
























































































































































































































































较严重泄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罚款6-7万元,暂停三个月资质
























































































































































































































































严重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罚款8-10万元,暂停六个月资质,直至取消资质
























































































































































































































































9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罚款2-3万元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罚款4-5万元
























































































































































































































































97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一般泄密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警告
























































































































































































































































较严重泄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严重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罚款6-10万元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9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首次发生串标行为,能积极整改的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严重二次发生串标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取消1年投标资格
























































































































































































































































严重多次发生串标行为,或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取消2-3年投标资格,直至取消资质
























































































































































































































































9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取消1年投标资格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取消2-3年投标资格,直至取消资质
























































































































































































































































100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评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涉案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警告
























































































































































































































































较严重涉案金额在1001元--10000元罚款3000元-2万元,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评标资格
























































































































































































































































严重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罚款2-5万,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评标资格
























































































































































































































































10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
























































































































































































































































10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停业整顿3-6个月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停业整顿1年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0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项目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项目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处以项目金额5‰的罚款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处以项目金额6‰-8‰的罚款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处以项目金额9‰-10‰的罚款
























































































































































































































































104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由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执法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警告,并处罚款2万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或多次发生此类行为罚款3万,直至取消资质
























































































































































































































































10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罚款1000-3000元
























































































































































































































































较严重项目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罚款4000-6000元
























































































































































































































































严重项目金额在3001万元以上罚款7000元-1万元
























































































































































































































































七、建筑节能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06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宁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有以上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07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宁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未进行修改警告,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8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警告、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严重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9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组织竣工验收时,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一般有以上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10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热量收费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的;施工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技术、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材料、配件、设备的;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未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2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2、越级进行测评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4、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5、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6、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备注: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
























































































































































































































































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认定资格(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
























































































































































































































































11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有以上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14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15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6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7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9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降低资质等级,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一般有以上行为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较严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严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标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八、建筑墙材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22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一般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较严重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严重新建实心粘土砖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
























































































































































































































































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23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种建筑围墙和临时建筑中使用实心粘土砖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般围墙和临时建筑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元
























































































































































































































































较严重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

























































































































































































































































严重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部分中大量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
























































































































































































































































124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时,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要求变更设计而违规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罚款500元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较严重设计单位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罚款8000元;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擅自使用非新型墙体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分别罚款1万元。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2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墙改专项费用,擅自开发建设或者生产实心粘土砖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墙改专项费用,并可以视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般未缴纳墙改专项费用,擅自开发建设的。责令限期补缴墙改专项费用,罚款500元。
























































































































































































































































较严重未缴纳墙改专项费用,擅自生产但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补缴墙改专项费用,罚款8000元。
























































































































































































































































严重未缴纳墙改专项费用,擅自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补缴墙改专项费用,罚款1万元。
























































































































































































































































九、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26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般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金额不超过工程造价5%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严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金额在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金额超过工程造价10%以上或多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127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10%的罚款
























































































































































































































































较严重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多次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128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金额在工程造价±5%之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较严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金额在工程造价±5%至±10%之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金额在工程造价±10%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9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130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般从事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较严重从事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罚款
























































































































































































































































严重从事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
























































































































































































































































1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般暂定期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较严重乙级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13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多次违规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13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般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多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134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二)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多次违反规定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135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一般发生一次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发生二次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三次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136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或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
























































































































































































































































较严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3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一般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金额在工程造价±5%之内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较严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金额在工程造价±5%至±10%之间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严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金额超过工程造价10%以上或多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3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般暂定期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较严重乙级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严重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3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较严重逾期15天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严重逾期30天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罚款
























































































































































































































































140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不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15天不备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30天不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同时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暂定期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乙级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42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从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造价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从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1000万以上建设项目的造价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从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造价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罚款
























































































































































































































































143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三)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一般有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严重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44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15天仍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30天仍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5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严重逾期15天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逾期30天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筑从业人员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46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及人事档案存放等材料的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提供虚假劳动合同的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提供伪造虚假证明、合同等材料的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4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般使用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使用虚假证件进行注册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以贿赂手段或伪造证明、证件、合同等材料进行注册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一、城市建设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48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49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50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发现有2处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发现有2处以上5处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发现有5处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一般道路施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道路施工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道路施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一般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般有1处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有2处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有2处以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一般开挖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开挖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开挖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一般超出的位置、面积、期限有一个在原批准的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超出的位置、面积、期限有一个在原批准的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超出的位置、面积、期限有一个在原批准的2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5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一般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一般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54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设置、张贴小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设置、张贴中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一般参加人数10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参加人数100以上30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一般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一般影响生态和景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一般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较轻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较严重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较严重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严重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56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严重但可以补救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严重部分能够补救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严重不能补救的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一般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一般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7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后果严重但可以补救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后果严重部分能够补救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后果严重不能补救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一般参加人数100人以下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参加人数100以上300人以下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一般拆除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拆除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拆除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一般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对历史建筑添加设施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一般后果严重但可以补救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后果严重部分能够补救的对单位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后果严重不能补救的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58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历史建筑为民国以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历史建筑为明、清时期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历史建筑为明朝以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9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擅自设置、移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擅自涂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擅自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一般所缺绿化面积1%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费用三至三点五倍的罚款
























































































































































































































































较严重所缺绿化面积1%以上3%以下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费用三点五至四倍的罚款
























































































































































































































































严重所缺绿化面积3%以上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以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
























































































































































































































































161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报送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罚款。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报送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3%—4.5%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报送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4%—6%的罚款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报送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6%—8%的罚款
























































































































































































































































162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10%—14%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14%—17%的罚款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造价17%—20%的罚款
























































































































































































































































163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城市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并处占用绿地面积应当缴纳占用绿地费五至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一般擅自占用绿地1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占用绿地面积应当缴纳占用绿地费5-6.5倍的罚款
























































































































































































































































较严重擅自占用绿地10—20平方米的并处占用绿地面积应当缴纳占用绿地费6.5-8倍的罚款
























































































































































































































































严重擅自占用绿地2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占用绿地面积应当缴纳占用绿地费8-10倍的罚款
























































































































































































































































16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城市绿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应缴占用绿地费五倍以下罚款。一般占用绿地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应缴占用绿地费2倍以下罚款
























































































































































































































































较严重占用绿地10—2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应缴占用绿地费2-3.5倍的罚款
























































































































































































































































严重占用绿地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应缴占用绿地费3.5-5倍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65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般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50-100元的罚款
























































































































































































































































较严重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较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500-1200元的罚款
























































































































































































































































严重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1200-2000元的罚款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般擅自砍伐、移植树木5株以下、绿篱5米以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较严重擅自砍伐、移植树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绿篱5米以上10米以下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500-800元的罚款
























































































































































































































































严重擅自砍伐、移植树木10株以上、绿篱10米以上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800-1000元的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迁出和恢复绿地原样,逾期仍未迁出和恢复绿地原样的,予以强制迁出,并处以营业期间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一般侵占绿地5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以营业期间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0-65元的罚款
























































































































































































































































较严重侵占绿地5—10平方米的并处以营业期间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65-80元的罚款
























































































































































































































































严重侵占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以营业期间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80-100元的罚款
























































































































































































































































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不合格种苗予以强制销毁,并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一般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50株以下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不合格种苗予以强制销毁,并处以1000-7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处以1000-1500元的罚款,不合格种苗予以强制销毁,并处以7000元-1.4万元的罚款
























































































































































































































































严重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100株以上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不合格种苗予以强制销毁,并处以1.4-2万元的罚款
























































































































































































































































未对病虫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一般病虫害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下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病虫害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处以4000-7000元的罚款
























































































































































































































































严重病虫害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处以7000元-1万元的罚款
























































































































































































































































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砍伐或者迁移,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一般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1株的责令其停止砍伐或者迁移,并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2株的责令其停止砍伐或者迁移,并处以2-3.5万元的罚款
























































































































































































































































严重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2株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砍伐或者迁移,并处以3.5-5万元的罚款
























































































































































































































































166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1%-1.3%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1.3%-1.6%的罚款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1.6%-2.6%的罚款
























































































































































































































































167燃气工程未经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2.5%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8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2-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3.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年供气量在5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2-3.5万元的罚款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吨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3.5-5万元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69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和数量以及燃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运输工具、储装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规定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期申报检验计量器具,维修燃气设施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直接从槽车、储罐向钢瓶充装燃气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一般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伪造、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一般累计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达50吨以下,或5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累计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达5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累计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达100吨以上,或1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向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一般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年供气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5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年供气量在1000吨以上,或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一般无故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无故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无故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为用户指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和燃气器具品牌一般涉及产品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涉及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8000元-1.5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涉及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5-2万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70拆除、损坏、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擅自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4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400-7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擅自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700-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1在国家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物品、栽植树木《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堆放物品、栽植树木可能造成较轻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8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堆放物品、栽植树木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8000元-1.4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800-14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堆放物品、栽植树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1.4-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400-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一般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可能造成较轻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8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8000元-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800-14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1.4-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400-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一般不得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造成较轻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8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不得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8000元-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800-14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不得动用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1.4-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400-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沟渠、取土或者打桩、顶进作业一般擅自开挖沟渠、取土或者打桩、顶进作业可能造成较轻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8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8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擅自开挖沟渠、取土或者打桩、顶进作业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8000元-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800-14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擅自开挖沟渠、取土或者打桩、顶进作业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以1.4-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400-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2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一般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6500元的罚款
























































































































































































































































较严重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6500-8000元的罚款
























































































































































































































































严重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多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8000元-1万元的罚款
























































































































































































































































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般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200-8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较严重侵占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800-14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严重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400-20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73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一般造成较轻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3500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500-5000元的罚款
























































































































































































































































174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且移交内容不足50%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严重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且移交内容不足20%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重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任何城建档案资料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75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且移交内容不足50%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严重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且移交内容不足20%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重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任何城建档案资料的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76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一般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混入建筑垃圾5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混入建筑垃圾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混入建筑垃圾1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一般混危险废物2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混入危险废物2吨以上5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混入危险废物5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一般受纳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受纳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受纳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7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5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1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造成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置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0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吨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吨以上5吨以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5吨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8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出租、出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倒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涂改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一般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2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3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一般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2吨以下,个人500公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2吨以上5吨以下,个人500公斤以上1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2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5吨以上,个人1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84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5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一般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较严重涉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严重涉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186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暨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又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7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8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89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1吨以下,个人2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1吨以上2吨以下,个人2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2吨以上,个人50公斤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清扫服务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清扫服务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清扫服务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下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8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8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3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超过正常或规定照明能耗标准2%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超过正常或规定照明能耗标准3%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超过正常或规定照明能耗标准4%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4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一般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95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出租、借用《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一般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万元以上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一般发生燃气事故无人员伤亡或损失财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发生燃气事故伤1人或损失财产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发生燃气事故死亡1人或损失财产价值2万元以上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一般移动1处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移动2处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移动2处以上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6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城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产品价值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涉及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涉及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一般聘用1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聘用2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聘用2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7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城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98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城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3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一般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及安装、维修业务5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一般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一般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200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占整个工程所用技术、材料的2%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占整个工程所用技术、材料的2%-5%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占整个工程所用技术、材料的5%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擅自变动或者破坏规定设施,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性能造成较轻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擅自变动或者破坏规定设施,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性能造成较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变动或者破坏规定设施,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性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市政公用设施总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涉及市政公用设施总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涉及市政公用设施总价值20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3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涉及1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涉及2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涉及3项以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204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侵占绿地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侵占绿地5—10平方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侵占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一般有1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有2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有3项以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一般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未建立紧急救护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均未建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5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移交城建档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催交和限期移交;逾期仍未移交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般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且移交内容不足50%的予以催交和限期移交;逾期仍未移交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且移交内容不足20%的予以催交和限期移交;逾期仍未移交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任何城建档案资料的予以催交和限期移交;逾期仍未移交的,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0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设计合同价款在5万元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设计合同价款在2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7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般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或者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严重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停止执行业务。
























































































































































































































































严重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208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般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达5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较严重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严重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209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停业整顿,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严重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降低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价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价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10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较严重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严重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严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停止执行业务
























































































































































































































































严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212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
























































































































































































































































严重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
























































































































































































































































2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般转包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并停业整顿。
























































































































































































































































较严重转包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转包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1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但未有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15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一般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但未有人员伤亡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较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人员伤亡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严重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16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般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较严重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严重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1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下的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8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下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及以下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3万元的罚款。
























































































































































































































































219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严重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20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较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1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严重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2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严重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23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4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或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225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般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较严重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严重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226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5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逾期10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严重逾期15日内未办理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27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较严重逾期10日内未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严重逾期15日内未改正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2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未造成损失的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损失的,但未构成犯罪的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损失的,且构成犯罪的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下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0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下的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1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般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较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下,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并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32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般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在1万元及以下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
























































































































































































































































较严重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在2万元及以下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的罚款
























































































































































































































































严重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在3万元及以下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23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一)超越资质一级承揽任务。(二)只违反国家标准一般性规定。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较严重违反部分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尚未造成质量损失。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两倍罚款
























































































































































































































































严重超越资质两级承揽任务或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造成质量损失。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4未取得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般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较严重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严重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3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期两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1倍罚款。
























































































































































































































































236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超过限期10天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超过限期10天以上30天以内补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超过限期30天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237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3万元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相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细分处罚标准
























































































































































































































































238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签定任务合同一个月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签定任务合同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签定任务合同三个月以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3万元罚款。
























































































































































































































































23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般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影响有限,未造成质量问题和损失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严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影响恶劣,造成质量问题和损失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3万元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240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较严重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超过规定的期限10天内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严重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超过规定的期限10天以上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241(一)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用途;(二)扩大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三)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四)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一般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用途;扩大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情节较轻、影响有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严重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用途;扩大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