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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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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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行政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6号)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统一、规范、务实、高效”的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检查成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实现全覆盖。结合本行业权力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分住房城乡建设不同领域和专业,建立区、市、县三级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的事项可线上抽取,可过程留痕,可责任追溯;压缩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实现既依法履职,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监管效能。
   二、工作原则
   (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讲求实效。随机抽查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中梳理出推广双随机事项清单,并对不同的监管事项、监督对象采取差异化运行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广随机抽查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确保监督检查事项依法有序的前提下,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开公正。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结果等相关运行机制等信息,约束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监督检查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检查权力“阳光下”运行。

    三、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制度

    (三)明确随机抽查适用范围和对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从事住房保障、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建筑节能标准化、住房公积金监管、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活动实施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事项,都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擅自开展执法和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但确需开展的重点工作督查、专项整治等,应积极探索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的对象为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活动的市场主体。

    (四)确定随机抽查实施主体。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单位根据厅统一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分类指导全区相关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建立“一单两库”

    (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本行业权力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要求等内容,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清单见附表)。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在厅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确定。

    (六)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要根据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现已运行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以及新建监管信息系统计划,逐项建立涵盖住房城乡建设全区范围及厅属行业,并按市、县(区)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单位名录库),作为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于2017年2月28前完成。

    (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现已运行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逐项、分步建立涵盖全区范围,并按区、市、县(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厅本级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建立;对应的市、县(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应包括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专业特长、行政区域等,于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

    (八)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五、严格行政检查计划管理

    (九)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对市、县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各有关部门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一)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六、完善行政检查方法程序

    (十二)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十三)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从下级主管部门抽调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十四)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来源。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十五)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但需报批后处理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下级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检查的要求,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七)行政检查人员应及时完成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的检查报告,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七、行政检查结果的运用

    (十八)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十九)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二十)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八、强化责任落实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清单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完善随机抽查的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切实使随机抽查制度落地见效。

    (二十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流程。